浅谈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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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摘要:山东聊城“辱母案”的二审改判、江苏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认定、聂树斌与呼格吉勒图的宣告无罪,最终处理结果均如“民意所向”。在此背景下,“舆论绑架司法”观甚嚣尘上,该观点认为,舆论绑架了司法,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系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作出。尽管在一定条件下,舆论对社会发展具有“能动作用”,但要说“舆论绑架司法”还是言过其实的。这一观点言过其实在何处?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有哪些?舆论与司法又该如何和谐“相处”呢? 关键词:“舆论绑架司法”;司法权独立行使;言过其实 一、“舆论绑架司法”观的言过之处 (一)舆论无绑架司法的初衷与目的。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
2、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发表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舆论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其本身并没有绑架司法的初衷与目的。事实上,“舆论绑架司法”观批评的矛头更多指向新闻媒介。在舆论的兴起、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介的确扮演着公众论坛和公众代言人的角色,起到了承载作用,可以说,新闻媒介既是舆论的载体,又是舆论主体的影子,但新闻媒介并没有绑架司法的初衷与目的。在新闻媒介的职责与使命中,首要职责是向受众提供各类信息,“绑架司法”并不在列。在一定层面,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还有着共同的追求目标,即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来实现这一目标,新闻媒介则通过舆论监督来实现这一追求。(
3、二)舆论无绑架司法的途径与手段。在我国,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司法权独立行使有着明确规定。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在审判权、检察权具体实施过程中,舆论也无绑架司法的具体途径与手段。例如,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或民事判决时,需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收集证人证言、物证等大量证据材料作为裁定、判决的依据,案件的舆论材料并不在法定必须收集的材料之列。即便案件当事人、律师将案件的舆论材料提交给法官、检察官,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都由法官、检察官决断。 二、“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未全面准确认识我国的司法进
4、步。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由过去的“重打击、轻保护”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由过去的“重口供、轻证据”向“证据裁定”转变;由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由过去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向“疑罪从无”转变。与此同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制度文件,为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提供制度保障。可以说,山东聊城“辱母案”的二审改判、江苏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认定、聂树斌与呼格吉勒图的宣告无罪等,均是我国司法进步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如仅认为上
5、述案件的判决结果系“舆论绑架司法”所为,显然太有失偏颇。(二)未全面准确认识我国新闻媒介所担负的职责使命。强调,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引导广大新闻舆论工作者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认清我国新闻媒介的属性及所担负的职责使命后便会发现,我国的新闻媒介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舆论监督是出于推动社会进步,而不是出于“争权夺利”。事实上,“舆论绑架司法”是西方媒介私有化的状况下,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关系特征,在我国,“舆论绑架司法”并没有存在的理由。(三)未全面准确认识我国司法权的人民属性。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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