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及传谣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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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造谣及传谣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使得当前造谣、传谣行为更加普遍。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社会安定。虽然我国对网络造谣等行为已经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无孔不入的社会腐败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仍旧不断上涨。有必要深入研究网络造谣、传谣的刑法规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一、概述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网络造谣与传统造谣之间存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渊源又决定着其概念离不开普通造谣、传谣的概念。因此,在论述网络造谣前,应了解“造谣”行为的基本含义。传统意义的造谣行为泛指损害他人的事实或语言,为达到某种目的肆意伪造事实,妖言惑众,若情节较为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中
2、对造谣行为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网络造谣并未形成一个具体的罪名,更不具备规范的法学概念。该专有名词是法律界学者在传统造谣概念基础上进行归纳而得来的。可以说,网络造谣是互联网深入发展的产物,一种新型具有危害性质的网络行为。其无传播事实,凭空捏造,包含个人邮箱、公众区域、社交软件等等网络空间。主要内容为突发事件主要人员的恶意攻击,无事实伪造,颠覆传统等。网络造谣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其行为主体较为复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任何职业、年龄、身份均能够通过网络开展造谣行为。甚至包括个人、敌对势力。在个人角度而言,造谣行为主要表现为发泄情绪,例如展示自我的故意杜撰,或对社会发泄不满情绪。例如2022年“艾
3、滋病针管”造谣事件,便是发泄情绪的造谣行为。一些企业为取得某种利益,利用造谣、传谣手段恶意中伤竞争对手,诋毁同行。例如“抢盐风波”造谣事件,便是不法企业利用网络推手,恶意传播伪造事实来扩大自己的市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扰乱社会和谐。第二,网络造谣具有不可控的特点。互联网的发展促使当前步入大数据时代,信息正以ZB、MB的储量不断上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当网络中出现某引起大众眼球的信息,将在网络上迅速蔓延,难以控制。第三,后果较为广泛。由于当前各种社交软件的普及,尤其微信的使用者大量增加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便与日俱增,造成一种多米诺骨牌的连锁反应。表现为受众的广泛性,以及危害的广泛性。例如“
4、肉松是棉花”的谣言,使得众多买家减少对肉松的购买,甚至对蛋糕店产生疑惑,后澄清为企业间的恶意竞争。再比如某高中教学秩序,学生殴打教师或教师殴打学生等视频,对教师、学生、校园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够消除的。 二、关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现状分析 (一)规制现状。当前谣言的传播跨越了国家、语言、种族的大规模现象,甚至可以一夜之间传播至全球网络用户中。显然较比传统造谣、传谣行为而言,其危害更加严重。在某种意义来讲,网络造谣可谓是谣言发展的新阶段。在已有造谣行为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秦火火”的造谣行为做出了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最终决定执行3年。
5、其是自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第一个以“网络造谣”罪判处的造谣者。可见,自“秦火火”事件后,我国将有较长一段时间对互联网健康提出新规制,新要求。现有刑法中对一般的造谣行为规制较为清晰,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针对特定个人、商业、商品的谣言规制,罪名为诽谤罪、侮辱罪,以及损害商业名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刑法规制中主要针对特定的公司与企业,以及企业的特定商品声誉。第二种为非特定个人、企业、产品等的谣言规制。主要以编造、故意传播伪造信息的罪名,旨在严惩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针对该罪名体系加以分析,可见其存在一个漏洞,即针对非特定个人、企业的谣言,无论该后果有多严重,只要存在属实消息,便无法施行刑法中的规制
6、。例如“广元橘子”事件。当前,我国针对该类行为的主要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标注的。这一条款的出现,也恰恰意味着我国对于网络造谣、传谣事件的法律空缺。(二)对于该行为所制定的刑法规定价值取向。我国宪法明确表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宪法角度看,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权利是有边界的,刑法在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过程中,应站在宪法角度来看,保持一致。在刑法学角度而言,当前刑法在对网络造谣行为进行规制时,将侵害客体分成了两个类型,即公民人格尊严与名誉,以及我国的国家性质。当然,网络造谣行为的日渐频繁,其后果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当前国家刑法并不能降低该行为的
7、危害后果。有必要将客体纳入考虑范围内,针对必要权利予以保护,超出界定行为处于刑事处罚。(三)规制欠缺。2022年我国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网络造谣进行了明确的表述。法律的发展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络造谣事件的执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解释的出台为网络空间解决了一定的刑法认定问题,同样统一了执行尺度,以及法律操作。但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仍旧使得法律存在一定滞后性,规制问题较为突出。1.立法主体。解释的效力仅为国家最好司法机关就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一定描述,但其效力无法与刑法规制相比拟。甚至有观点指出,解释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童之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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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造谣 行为 刑法 规制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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