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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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参考模板)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方法(参考模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安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限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本方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第三条 本方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
2、件和本方法进行管理。其次章 审计安排第四条 审计项目安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安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安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安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安排管理工作。第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安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安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第六条 审计项目安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别的原则。审计项目安排管理主要包括安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综合安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安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
3、(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安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安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第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应当根据省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安排草案,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应当根据同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第八条 审计项目安排一经下达,安排执行单位(部门)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审计项目安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报批。授权审计项目安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省厅对省属审计项目的授权,依据工
4、作须要,可以干脆授权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第九条 审计机关综合安排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业务部门安排执行状况。业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前向综合安排部门报送审计项目安排执行状况和审计项目成果统计状况资料;综合安排部门汇总审计项目安排执行状况和统计成果,于次月xx日前编发审计项目安排执行状况通报和审计统计简报。第十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依据审计项目安排形成过程中所驾驭的状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组织方式和预料审计工作量及安排等。第十一条 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组织探讨。审计工
5、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审计项目安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安排执行单位(部门)。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综合安排部门应当定期对审计项目安排的编制、组织执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刚好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交评估报告。第三章 审计实施第一节 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当,担当审计项目的业务部
6、门主要负责人担当副组长或主审。审计组组长可依据须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职责和审计组组长托付履行的其他职责。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当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当。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人员力气不足时,依据须要可以借调下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聘请或者托付社会审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聘请、托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事项,应当执行政府向社会力气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借调、聘请、托付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一般不得担当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
7、在实施审计x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项目安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遇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别状况,须要持审计通知书干脆实施审计的,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调查了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所必需的时间需求。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协作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实
8、行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须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及廉政监督员,并以等字结尾。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和审计纪律要求,并以附件形式一并送达被审计对象。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审计实施的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送达时间、地点,同时在附件中列明须要送达的审计资料清单。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通知书有特别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第十九条 对同一被审计对象,年度内支配两项以上审计项目安排的,应当合并执行审计项
9、目安排,作为一个审计项目进行管理,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并由同一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组执行合并审计项目安排时,应当分别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确定,并按一个审计项目进行归档。其次十条 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须要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办理:(一)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发送主送部门(单位),抄送须要延长的部门(单位);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应当逐一列明须要审计(调查)的对象并发送;(二)对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
10、者专项审计的,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主送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其次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安排,起草审计通知书,经法规(审理)部门、办公室审核后,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且由本级审计机关统一发送审计通知的,经牵头业务部门核稿后按上述流程签发;不须要本级审计机关统一发送审计通知的,由参加实施单位根据规定审计程序发送审计通知书。其次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改变等,须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安排调整程序审批后,向被审计对象发送终止审计行为的函。其次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根据规定程序分别向
11、审计机关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工作量安排、人员调配申请和经费预算。其次节 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其次十四条 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依据审计项目安排或者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调查了解。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状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状况、内部限制及其执行状况、信息系统限制状况及其它相关状况。其次十五条 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状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收集取得的相关资料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审计人员应当刚好评估调查了解的充分性,以保证调查了解可以充分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其次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记录,
12、汇总、分析调查了解状况,形成包括被审计对象基本状况、调查发觉的疑点和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接受审计及整改等状况的审计调查汇总状况,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参与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结合调查了解状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其次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组进点(见面)会召开前编制完成。特别状况下,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审计组进点后xx日内编制完成。其次十八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按下列程序审核、复核和审定。预算执行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牵头部门复
13、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复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可以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其次十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状况,并依据须要刚好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组组长、现场工作日以及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的调整,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内容以及审计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整,报审计
14、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成员的调整,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三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供应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须要,可以接着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详细要求。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采纳分层次、分单位承诺,承诺日期不得迟于现场审计结束之日。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资料;(五)口头证据(证人证言
15、、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其他证据。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得审计证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依据实际状况选择适当的审计取证方法,并满意下列要求:(一)通过检查文件、资料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通过检查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状况;(三)通过检查有形资产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检查记录(文字或者表格),注明有形资产的全部权人、数量、存放
16、地点、存放方式和有形资产供应者状况;(四)通过视察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视察记录,注明视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状况;(五)通过询问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询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六)通过外部调查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外部调查记录,取得第三方关于被调查事项的书面说明、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等证据;(七)通过托付鉴定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托付鉴定记录,注明托付鉴定的部门、鉴定的内容、鉴定的结论,并取得托付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八)通过重新计算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
17、结果等;(九)通过重新操作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重新操作过程记录,并注明与原业务程序或者限制存在的差异;(十)通过分析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或者关联分析表,注明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应当存在的合理关系,以及异样波动和差异。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取证或调查重要审计事项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进行。审计取证单或者调查笔录需有参与取证或调查的人员共同签字。参与取证、调查人员对取证内容共同负责。审计人员获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一)参加详细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探讨;(二)由阅历丰富的审计
18、人员对阅历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三)审计组会议集体探讨;(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询问;(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呈现场审理。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状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供应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对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而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缘由等。涉及须要移送事项的重要审计证据,复制件盖章时应加注与原件一样说明。对涉及案件线索及须
19、要进一步核实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审计证据,可不需取得证据供应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由审计人员注明缘由,审计组组长审核确定,该审计证据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后,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对审计事项进行简要说明,或者对比较困难的审计事项、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说明。审计取证单是自制证据,主要起到证明审计过程和汇总审计证据的作用。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相应的审计取证单之后。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发觉问题的性质和重要性,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取证:对属于各类违法违规、损失奢侈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供应者签名或者盖章。取
20、得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相应的审计取证单之后。对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或比较简洁明确的事项,可以简化取证流程,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供应者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关注和评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对审计证据进行甄别和推断,确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得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一个审计事
21、项可以依据须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的审计取证单及所附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清楚、明确。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其关系最亲密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予以注明。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或审计报告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依次,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索引号编入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注明审计结果类文书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第四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刚好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详细审计目标的
22、完成状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状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刚好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审计组组长的审核应当有详细的书面看法,不能仅有签名而无实质性审核内容。第四十一条 对审计组组长责成实行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以及责成订正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审核看法,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落实,并将落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组组长再次审核。落实过程和落实结果的资料,应当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第四节 审计现场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
23、现场指挥和督导。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觉重大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刚好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状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驾驭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赐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刚好调整分工。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现场审计时间,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审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实施。特别状况下须要延长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批。第四十五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已经取得的、符合取证要求的审计证据,审计组应当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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