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精选终止劳动合同合集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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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精选终止劳动合同合集5篇精选终止劳动合同合集5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终止劳动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终止劳动合同 篇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
2、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中作了以下详细规定: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酬劳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酬劳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
3、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4、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必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
5、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9、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
6、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终止劳动合同 篇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爱护问题,多年来始终备受劳动者关注。如何保证在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状况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需思索的问题。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条件及其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并对处理劳动终止后的补偿问题做一
7、浅析,以资参考。: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引言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爱护问题,多年来始终备受劳动者关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起先思索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实践中, 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情形问题, 则是相当多的单位和个人最为关切的。本文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绽开分析,随后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绽开探讨,最终对劳动合同终止提出一些对策和看法,以期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爱护
8、。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概念分析(一)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的概念关于劳动合同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规定为:“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惩处做出的约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依据该协议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享受肯定的权利,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要为劳动者供应劳动条件。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干脆、最有效的书面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
9、签订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从法理层面,劳动合同终止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1.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将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灭失,以及因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行为。2.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以外,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歼灭,导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实行了狭义理解。
10、劳动法第23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接着延用了劳动法的划分方式,并以第四章特地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终止仅应当作狭义理解。(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差异分析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观点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观点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歼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观点三,“劳动合
11、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肯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从我国劳动法律理解来讲,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状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缘由,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而
12、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终止来讲,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对方的法律依据,是对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一种特别商品回来市场供应了法律上的支持。2.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差异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处,即双方所导致的后果是一样的.,也即依法终结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分,主要表现为:其一,终结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正常终结或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终结,均属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确定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解除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思表示的提
13、前终结;其二,终结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在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确定的法律事实,因此程序要求比较简洁,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在于当事人主观意志确定的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肯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当事人所应当担当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差异,比如经济补偿金的给付等。二、国外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终止,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劳动合同相关立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终止条件。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
14、提出终止申明并遵守肯定的预报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只有在肯定条件下才可以终止合同。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峻错误或企业遇到不行抗力的状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终止定期劳动合同。同时,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利时雇用合同法规定,任何以工人结婚、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属无效。2终止程序。法国规定,雇主终止劳动合同,须要经过下列程序:(1)预先谈话:企业准备和某个雇员终止劳动合同,必需以挂号信或亲自交付信件并签收发条的方式,通知雇员预先谈话。该通知中应当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雇员,在企业内部没有员工代表的状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一名顾问和他一起参与谈
15、话,同时供应顾问名单。预先谈话只能在雇员收到通知5天后进行。谈话过程中,企业应当向雇员说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听取雇员的说明。(2)辞退通知书:企业最早只能在预先谈话的一天之后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必需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发出,其内容必需具体列明辞退的理由。3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德国解雇爱护法规定,雇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在解雇后3周内向地方劳动法院诉讼,申请合同终止无效。如法院判决无效,雇员情愿回去接着工作,雇主应当接着支配其工作,如工人不情愿与雇主接着维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适当的一次性补偿金。法国规定,假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程序,须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
16、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偿还事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假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法庭将建议复原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此状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假如是不当解雇的状况,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补偿金。其数额依据雇员的年龄和服务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依据雇员所遭遇的损失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假如产业法庭做出撤销不当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吩咐,但雇主未执行,则雇员可以要求补充补偿金。补充补偿金可
17、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假如解雇属于卑视性的,则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2)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酬劳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假如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则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看法后,颁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酬劳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一般为全部劳动酬劳的10%)。(3)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状况,并且雇员
18、没有严峻过错。辞退补偿金以雇员最终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约定的辞退补偿金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条件,如工龄更短、数额更高。甚至可规定,在雇员犯有严峻过错的状况下,也能享受到辞退补偿金。三、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主要规定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且对终止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之外设定任何的终止情形。1.劳动合同终
19、止的6种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来讲,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关系,不行能永久存续,在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歼灭,此即合同的终止。须要说明的是,合同终止不仅包括履行的终止,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的歼灭。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与合
20、同义务归于歼灭,并面对将来歼灭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歼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担当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歼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既往地归于歼灭。2.劳动合同终止的若干限制条件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接着履行的自然终止已不存在限制终止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约定终止,这也可以看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1)特别情形下的续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
21、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项规定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即,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得即行终止,而有待该情形消逝时再进行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属于必将消逝但可能转化的情形,比如最终被认定为患职业病
22、,则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三、四种情形均属于必将消逝的情形。第五种情形实质是要求单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顺延至劳动者退休时才能终止。实践中由于男职工在55周岁左右、女职工在45周岁左右供应的服务因为年龄的关系而有所下降,而这一群体又以供应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居多,这些群体收入较少,没有多少积蓄,生活相对困难,假如再次就业,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必定加大政府的压力,并且假如在这个阶段终止合同,明显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公允的。该条规定有力的爱护了这个年龄阶段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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