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尊严概念中可能隐含着伪善——基于马克斯·舍勒对康德道德行动的现象学分析-黄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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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OURNAL 0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2017年第5期No5 2017康德尊严概念中可能隐含着伪善基于马克斯舍勒对康德“道德行动的现象学分析黄晶江娅摘要 康德道德哲学论证了人的崇高和伟大,这种崇高和伟大就建基于占据着康德道德哲学核心位置的尊严这一概念之上。然而,马克斯舍勒通过对康德道德行动的现象学分析,隐约揭示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尊严概念背后可能隐含着某种精巧的伪善。康德尊严概念的一个本质要素在于配得性,而正是借助配得性的运用,伪善才成为可能。沿着舍勒的思路,同时结合对康德配得性概念分析,可以揭示出这一为舍勒所未明言但已经包含在其相关著述中的命
2、题,即康德的尊严概念中隐含着某种精巧的伪善。关键词 康德;尊严;伪善;配得性;舍勒作者简介 黄晶:哲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副教授(贵州贵阳500025);江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89)毫无疑问,康德道德学说最让人钦佩的地方就在于论证了人的崇高和尊严。以道德法则作为自己行动原则的人获得了人之为人所可能拥有的最高奖赏,即他为自己赢取了尊严。尊严是最高的价值,它远非财富、荣誉,甚至幸福这些事物所能比拟。谁赢取了尊严,谁也就赢取了人所能获得的最高价值。即使不认同康德道德学说的人,也一定会对这一肯定人之崇高与伟大的学说致以敬意。然而,就是这样一种肯定人之伟大和崇
3、高的道德学说及其尊严概念,却可能隐含着某种精巧的伪善。通过对康德“道德行动”的现象学分析,马克斯舍勒揭示出:康德道德学说的最隐秘的核心在于尊严,其道德行动的终极动力在于道德行动者为自己获取尊严。在舍勒看来,“要这样行动,以至于你能够敬重你自己”这一道德形式法则才是康德道德哲学最本质的道德法则,而这一法则本质上就等同于“要这样行动,以至于你能够具有尊严”。因此,获取尊严才是行动者进行道德行动的终极动力,从而尊严也就成为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展示舍勒如何将获取尊严作为道德行动的终极动力,是本文的第一个意图。康德尊严概念的本质在于配得性,而运用于行动领域的配得性描述的是行动与行动之回报(赏罚)的对
4、等关系,这一关系在康德的尊严论说中就表现为:只有道德行动才配得上尊严,只有道德行动者才配得上被给予尊严。因此,厘清尊严概念的配得性本质,展示道德行动配享尊严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胡塞尔伦理现象学研究”(16CZx042)万方数据的配得性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人们通过道德行动而获取尊严这一机制可能隐含着某种精巧的伪善,是本文的第二个意图,也是本文的主要意图。、康德“道德行动”的疑难:道德法则如何能够行使对意志的规定对于构成康德道德学说之重心的道德行动来说,有一致命的难题:形式性的道德法则究竟如何能够行使对意志的规定?康德认为,意志得到规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叫做假言命令。例如,某人为了“
5、能安度晚年”而“勤奋工作”,在此,“勤奋工作”这个行动的意志是由“能安度晚年”这个目的所规定的。康德把由目的(行动所导致的结果)规定意志的方式叫做假言命令,即只有某个事件成为某人的目的之时,这个事件才能够形成对他的意志的规定。假如他并不以这个事件为目的,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其意志的规定因素。比如,如果某人根本不希望“安度晚年”,那么他的意志就不能由这个因素而得到规定。在这里就出现了“如果那么”这种形式,它在逻辑学上属于假言陈述,而它体现在实践领域就成为对意志的一种规定方式,因而就叫做假言命令。另外一种规定意志的方式叫做定言命令。某人遵循童叟无欺的准则,既不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回报,也不是为了获得别
6、人的称赞(名誉),只是为遵循这个法则本身而遵循法则。因此,规定他的意志的不是别的,而就是这个法则本身。这种对意志的规定方式不是以“如果那么”这种假言陈述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以无条件的定言陈述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被康德称作定言命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假言命令以及定言命令为什么能够形成对意志的规定,即:它们为什么能够成为对行动主体而言的“命令”呢?对于康德而言,假言式地规定意志的方式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人只要设定一个目的,就一定会采取意欲达成这个目的的手段,否则这个目的就不是真正的目的。因而,设定吕的与意欲达成这个目的的手段之间的关联是一种分析性的关联,两者的关联就好比“三角形”与“有三个角”的联系
7、一样。比如,某人若要安度晚年,就必然会采取某种行动以使得自己能够安度晚年,否则他就不是真正地想要安度晚年。因此,康德说:“如果我知道,唯有通过这样的行动才能发生上述结果,那么当我完全意欲这个结果时,就也意欲为此所需要的行动,这是一个分析命题。”12”由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假言命令对意志进行规定的运作机制是不必多做解释的,它是不言自明的。然而,意志以定言的形式得到规定,即意志被道德法则所规定,对这种规定意志的方式进行解释却着实不易。作为定言命令的道德法则与意志的关联在康德看来不同于目的(行动所达成的结果)与手段(行动)之间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分析性的联系,而前者则是一种综合性的联系。目的和
8、作为达成目的的行动之间的必然联系是无须解说就可清楚地显示出来的,但是,道德法则与遵循此法则的行动之间的关联或者道德法则如何能够规定意志,这在理论上却是晦暗不明的。对于康德来说,这一理论上晦暗不明之物在实践上却明如白昼,因为每个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都体会到了道德法则对它意志的强制。如果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胆敢不去遵循道德法则,就会出现一种对不遵循道德法则的“抵制”,就会有一种“理性的呼声”甚至“上天的呼声”发出,“它们不可盖过,甚至对于最普通的人也如此可以昕清”z(鼢。在实践上明如白昼的道德法则与意志之间的直白关联,即道德法则直接规定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却在理论上晦暗到了极致,以至于康德三番五次地强
9、调两者间的关联不可能得到解释,他甚至还强调“一切人类理性都没有能力对此做出说明,试图对此说明的一切辛苦和劳作都是白费力气”,似乎这种关联就是天底下道德法则为何能够规定意志。对于这个问题的晦暗性,康德认为:“单是其一切准则作为法则的普遍有效性的原则,如何能够无须意志的一切让人们可以事先有某种兴趣的质料(对象),单凭自身就提供一种动机,并且造成一种会被称为纯粹道德上的兴趣?或者换句话说,纯粹理性如何能够是实践的?一切人类理性都没有能力对此做出说明,试图对此做出说明的一切辛苦和劳作都是白费力气。”不过他有时也说:“这种关联要留待别的哲学家做出解释。”参见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470页,北京,中
10、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一36万方数据最显明无疑的事实。那么,“道德法则直接地对意志有约束力”,是否真如康德所说只是一个可直接体验的事实而不能在理论上得到任何说明呢?二、获取尊严是行动者遵循道德法则的终极动力“道德法则如何能够行使对意志的规定”,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中未能给出明确答案的问题。舍勒和海德格尔以现象学的方式对这一疑难分别做出了自己的回应,这里只讨论舍勒的回应。舍勒的回应可以概括为:道德法则之所以能够行使对行动者意志的规定,原因在于行动者可以通过道德行动而使得自己敬重自己,并且由此获取尊严,尊严构成了行动者遵循道德法则的终极动力。据学者们的相关研究,尊严这一概念是由斯多亚学派明确提出
11、的。人的尊严最初的意思是指人因为相对于其他万物而具有某种特质或者特殊能力而拥有的高贵性。3(眦人所具有的这种特质或能力把人与其他自然物区分开来,并使人从万物之中脱颖而出,人凭借其独特的特质或能力而获得了尊严。因此,肯定人具有某种特质或者独特能力构成尊严概念的第一个本质要素。但是,仅凭这个要素还不足以形成尊严概念,因为按照这个规定,只要生而为人,那么他就具有尊严。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康德就曾经指责在赌博中出老千的获利者是“无尊严者”4(P41。尊严必定还具有另外的要素:只有当一个人将他作为人之为人的特质或者能力展现出来的时候,他才获得了尊严,才“配得”尊严。因此,尊严并不是一个对于每个人来说
12、不劳而获的现成存在,而是一种人必须在其生存中去争取的存在。人在生存中将他的特质或特殊能力展示出来,这构成了他配享尊严的条件。而展示人之为人的特质或者独特能力本质上是一种作为,即一种行动。也就是说,人之尊严的获取与行动具有本质性的关联。只有在展示人之为人的特质和能力的行动中,人才配享尊严。因此,尊严的第二个本质要素就是“配得性”,人的特质和配得性构成了尊严概念的本质性结构:只有当入通过行动尽力展示其作为人的特质或独特能力时,他才是配得尊严的。但是,各个时代对于人的特质和独特能力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比如,古罗马时期的斯多亚学派认为,人的特质就在于在生存中摆脱欲望以及外在无常之物的羁绊而遵循理性,由此
13、,他们认为人的尊严就体现为一种遵循理性的生活。而基督教则认为,与万物相比,入的独特能力就是人能够与上帝沟通、能够遵循上帝的诫命,因此,对于他们而言,只有生活在上帝之中以及遵循上帝诫命的人才具有尊严。5(胁q8我们看到,尽管人们可能凭借不同的作为而具有尊严,但是尊严所具有的这一结构却没有改变:通过行动展示人之为人的独特能力,并由此而获取尊严的配得性。那么,康德是如何阐述人的尊严的呢?康德将人的本质规定为有理性的存在者,这就意味着人要获取尊严就必须通过能够体现人之理性的行动。他说:“我生性是一个探索者,我渴望知识曾经有一段时间,我相信这就是使人的生命有其真正的尊严的,我就轻视无知的群众。”6(P3
14、1在此,关于尊严,他表达了这样的看法: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其特质就在于拥有理性能力,而理性能力在求知活动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探索知识就是唯一能使“人的生命有其真正的尊严”的行动,与之相反,不能进行求知活动的大众绝没有尊严,因而他们被康德所轻视。作为理性存在者,人不仅拥有理论理性,还拥有实践理性。如果说最能体现理性存在者之理论理性的活动是求知行动,那么,最能体现理性存在者之实践理性的活动是什么呢?这种活动就是实践,因为作为理性存在者之本性的(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种实践并不是随随便便的行动,它一定是道德的行动,也就是说,是在道德法则支配下的行动。既然将人之为人的特质和能力归结
15、为实践理性,而体现这一人之特质的活动是道德行动,那么人能获取自身尊严的拉丁文为digritis,据学者们的相关分析,在西塞罗的论义务中此词已经多次被使用。参见刘睿:康德尊严学说及其现实启迪,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一37万方数据尊严的唯一方式就是“道德地行动”。在舍勒看来,康德的道德哲学“把能够摆在自己面前的善、把能够敬重自己设定为最高价值”口(P34曲,这就意味着,为了“能够敬重自己”才是道德行动者遵循道德法则的最终动力。通过“道德地行动”,行动者就能够敬重自己,而能敬重自己,就意味着能够尊重自己,或者说就已经获取了自身之尊严。舍勒还指出了道德行动的难易与敬重程度之间的关系
16、:行动者进行道德行动时,付出越多,行动越是艰难,这一行动的价值就越高8(P34,从而他就越是能够敬重自己。因此,对于舍勒来说,康德的形式道德法则的终极模式不是“要这样行动,以至于你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视为一条普遍的立法法则”,而是要这样行动,以至于你能够敬重自己或者你能够具有尊严。前一条道德法则一定建立在后一条法则之上。假如道德行动者不是为了“能够敬重自己”,不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尊严”,那么前一条道德法则对于他就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舍勒就把道德行动者遵循道德法则的最终动力归结为“为了能够敬重自己”。通过这一论证,舍勒回应了或者说解决了康德关于道德法则与意志如何关联的问题。三、尊严与配得
17、性就在舍勒将康德式的道德行动者实施道德行动的终极动力视作“能够敬重自己”或者“获取尊严”的同时,他也隐约地提示出,正如他所揭示出的爱的行为和虔诚的行为可能隐含着伪善一样,为了“能够敬重自己”或者为了“获取尊严”而做出的道德行为也很可能是伪善的。9(P335为什么康德式的道德行动与爱的行为和虔诚的行为一样可能隐含着伪善?舍勒并没有给出明晰的答案。为了澄清舍勒的这一论题,就必须探讨蕴含在尊严概念中的配得性机制。因为在我们看来,伪善正是利用了配得性机制才成为可能。伪善对配得性机制的利用不仅体现在道德行动中,甚至也体现在隐含着伪善的爱的行为和虔诚的行为之中。由此,对配得性机制的揭示不仅对于证成“康德尊
18、严概念隐含着伪善”这个主张来说是极端重要的,而且也是理解伪善运作机制的关键一环。配得性是康德尊严概念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对于康德来说,配得性又绝不仅仅限制在与尊严的本质联系上,它有着更广泛的应用。这种应用最典型地体现在康德所列举的“配得惩罚”和“配得幸福”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先看配得惩罚这个从负面展示出配得性本质的例子:最后,在我们的实践理性的理念中,还有某种东西伴随着对一条道德法则的逾越,亦即这种逾越的配得惩罚。现在,享受幸福是根本不能与一种惩罚本身的概念结合在一起的。因为尽管如此做出惩罚的人可能怀有善良的意图,即使这种惩罚也指向幸福目的,但惩罚毕竟必须事先作为惩罚,
19、亦即作为纯然的坏事,才就自身而言是理由充足的,以至于受罚者即使情况依旧,即使他看不出在这种严厉背后有任何好意,也不得不自己承认,这对于他来说是做得公正的,而且他的命运是与他的作为完全相符的。在任何惩罚本身中,都必须首先有正义,而正义就构成了惩罚概念的本质。10j卜42惩罚的合法性何在?这种合法性不在于惩罚能够给被惩罚的人带来某种好处(如幸福),而是被惩罚者本身的罪行使得他配得惩罚。出于这种配得惩罚,甚至连被罚者也不得不承认,他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惩罚是公正的。如果此人不具备在惩罚方面的配得性而受到惩罚,就是不公正请注意“敬重”(achten)、“尊重”(wuerdigen以及“尊严”(Wuerd
20、e)三者在意义上或者词源上的关联。德文的“尊重”(wuerdigen)与“尊严”(wuerde)词源上的相近或许已经提醒我们:当我们能够尊重自己之时,我们就已经获取了尊严。关于这一点,舍勒说道:“那些单纯地和仅仅地通过那个应然存在之物在其中被给予的律令形式而得到克服的抵御追求越大,在其中完成了顺从的那个行动也就越有价值。”(参见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质料的价值伦理学,3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这意味着行动者克服因遵循道德法则而带来的阻力所付出的努力越是巨大,做出遵循道德法则的行动越是艰难,行动就越是有价值,行动者就越是能够敬重自己,并且就越是能够感到自己有尊严。此处的straf
21、wuerdigkeit,李秋零先生译作“应得惩罚”,为了将wuerdig与康德的另一重要术语sollen(应当)区分开来,也为了使得上下文术语一致,笔者在此将其改作“配得惩罚”。38万方数据的,因而就没有任何正义可言。同样,假设犯罪之人没受到相应的惩罚,即他具有了惩罚方面的配得性却没有受到惩罚,这也是不正义的。在这里,康德甚至已经将配得性视作正义性的前提,因而是一个比正义更基础的概念。现在,我们来看配得幸福这个从正面展示配得性之本质的例子:更不用说一个有理性且无偏见的旁观者,甚至在看到一个丝毫没有纯粹的和善的意志来装点的存在者却总是称心如意时,绝不会感到满意。这样,看起来善的意志就构成了配得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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