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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尽快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基金监督由事后向事前和事中监督的转变,逐步实施对基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监督体系,有效化解风险,保证基金平安。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号)和关于做好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81号)的要求,特制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法。一、充分相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意义(一)近几年来,我们对非现场监督检查
2、,进行了探究。目前,非现场监督检查基础工作仍旧滞后,已成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启动非现场监督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二)非现场监督是通过实时采集、整理基金管理数据,分析基金管理状况,刚好发觉基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基金风险的一种监督手段。非现场监督具有连续性的特点,通过非现场监督,可以对基金运行状况进行不间断地视察和预料,并实行防范和限制措施,确保基金平安完整。(三)实施非现场监督是加强基金监督的一项战略支配,也是强化监管手段的一项重要措施。逐步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呈现场监督检查,形成相互推动的格局,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督。市县两级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充分相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紧密结合基金管理的实际状况,主动开展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推动非现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和原则,探讨制定开展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要坚持抓住重点、分层启动、逐步提高、不断定善的指导思想,从本地社保基金管理的实际状况动身,结合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引入非现场监督机制和手段,建立起措施完备、数据精确、目标规范、传送畅通的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现场监督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并对组织实施作出统一支配,全面推动非现场监督工
4、作。(二)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对本地区非现场监督作出系统支配。(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施方案,遵循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分析指标由少到多的思路主动推动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状况的非现场监督制度。三、实施非现场监督的主要任务(一)确定基本数据资料。基金监督机构应收集、驾驭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供应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状况,第一次收集时经办机构应全部上报,以后遇到变动刚好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状况;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
5、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状况。2、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供应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状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状况;上级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运用状况。3、税务机构应供应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状况;社会保险费征缴转帐、结存数据资料。4、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应供应的数据资料: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有关数据;社会保险基金代发的有关数据。5、代发社会保险基金的邮政机构应供应的数据资料:代发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状况;代发社会保险金有关数据。以上为非现场监督的基本数据,市、县(市)区应依据本级实际须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起步阶段收集的数据资料,以达
6、到驾驭基本状况为目的,随着工作的深化再不断增加或充溢数据内容。(二)数据分析基本指标。市、县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非现场监督基本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项保险费的征缴率;2、基金保证支付的足够性;3、基金流淌性;4、基金收益水平;5、基金资产质量。以上是非现场监督基本指标,市、县(市)区应依据本级实际须要,在此基础上补充有关指标,起步阶段确定的指标,以达到分析、了解基金管理运行的基本状况为目的,随着工作的深化再不断增加和充溢相关指标。(三)监督信息反馈。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通过审核分析,应向被监督单位反馈评估结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基金监督机构要发挥非现场监督作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
7、限制。各级基金经办和管理机构要主动听取基金监督机构看法,刚好做好调整改进工作。(四)监督信息报告。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依据评估结果,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基金监督机构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全面反映基金管理状况,揭示存在问题,分析潜在风险,评价管理状况和水平。非现场监督发觉的重大风险和问题,应专题报告并刚好提出处理看法和建议。四、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要求(一)统一相识,加强领导。非现场监督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总体规划,稳步实施。依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争取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支持,充分
8、发挥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体系。(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看法以当地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规定的数据、指标,提出须要收集的数据,拟定须要分析的指标,下发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机构,明确报送数据资料的详细要求和时限。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要求,刚好报送数据资料。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对本级经办机构、有关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数据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精确性进行审查。(三)配备必要设施,确保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督须要现代化技术手段。各地要根据统
9、一规划和标准,抓紧非现场监督系统建设,配备必要设备,逐步规范和完善,并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连接。(四)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本实施看法,主动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明确非现场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不断探究和总结阅历。(五)加强专业学习和人员培训,提高监督实力。基金监督机构要逐步选配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学问的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其尽快具备非现场监督专业学问,胜任非现场监督工作。(六)定期报送非现场监督状况表,每季填报一次。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社保经办机构报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报表和非现场监督工作报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
10、会办公室。市本级各险种经办机构填报后干脆报市基金监督科。(七)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状况表为表一、表二,随附填表要求和说明,一并贯彻实施。泰安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扩展阅读: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平安和完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管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方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1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
1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平安、完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爱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管理和结余状况实施行政监督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
12、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详细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第五条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必需熟识驾驭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社会保险业务水平和肯定的会计、审计学问;在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
13、守隐私。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状况:1.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的合规性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状况;2.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平安牢靠性;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状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状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状况:1.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是否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的状况;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
14、政专户、税务代征户的开户和管理状况;3.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并入基金的状况;4.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的其他状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基金的清理回收状况。第九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方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担当行政监督方法所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上级监督机构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下级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干脆实施监督。必要时还可以托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15、,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其中现场监督可实行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非现场监督可实行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觉被监督单位存在严峻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年度监督安排,并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督一般应由监督机构单独组织进行,必要时可以联合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一同进行。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核心数据,主要包括基金的存量和流量状况及基金银行帐户
16、设立状况;各级监督机构依据核心数据报表以及实施监督状况写出半年和年度监督报告报上一级监督机构;省级监督机构依据市级监督机构报送的分析数据报表和监督报告作出年度监督报告,并报送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依据年度监督安排和工作须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监督通知书;(二)依据监督方案成立由专人负责的监督检查小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进行检查,并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核对银行对帐单,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
17、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的汇报;(三)检查小组依据检查结果,作出监督报告,由检查小组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监督机构审定;监督机构审定监督报告后送被监督单位征求看法。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看法,逾期未提出书面看法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报表制度,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并依据上级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规定本级监督机构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刚好限要求,通知被监督单位;(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
18、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第十七条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出具的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确定无异议的,监督机构针对详细状况分别提出监督看法和监督处理确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改进看法,下达监督看法书;对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处理确定,下达监督确定书。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应当自监督看法书或监督确定书生效之日起30内,将监督看法书或监督确定书的执行状况书面报告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自监督看法书或监督确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看法、监督处理确定的状况。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执行,仍不
19、执行的由监督机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通报指责。其次十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二)拒绝、拖延供应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更、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其次十一条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和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督促被监督单位刚好订正,追回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同时根据国家有
20、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赐予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三)未按规定程序运用基金;(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其次十二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赐予直拉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说明、修订。其次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
21、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中的作用,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举报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本细则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行为。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
22、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详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举报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管理举报材料;(二)办理、交办、移送、督办举报案件;(三)汇总、分析、上报举报案件受理、办理状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挡、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网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供应其他便利条件。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纳当面、电话、电报
23、、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口头举报应在固定地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询问。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和举报内容。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笔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录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刚好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马上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
24、责范围内依法实行必要措施。监督机构受理举报之后,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状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第九条对不属于举报管理方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有举报材料的,应刚好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举报涉及事项在劳动保障部门权限之内的,应填写转办单,转到相关机构处理。第十条办理举报案件至少选定两名监督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通过分析举报材料,查证相关原始资料,调查与事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探讨提出处理看法,按规定写出核查报告。第十一条对符合举报管理方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状况困
25、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二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刚好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看法。第十三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干脆处理。第十四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组织对举报案件的检查,应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监督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二)就检
26、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三)对被检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订正或制止。第十六条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立案,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附件1);(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报批表(附件2);(四)结案,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附件3);(五)归档。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举报管理方法规定的保密规定。举报材料和记录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每办结一案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第十八条监督机构
27、每季度对举报案件办理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汇总状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特地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刚好按要求报告有关状况。第十九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举报案件查处的状况,对避开或挽回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员,可赐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嘉奖。详细嘉奖方法另行规定。嘉奖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确定生效之后进行。其次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说明、修订。其次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法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运用,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法: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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