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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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一)1、目的:为了预防、限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职工的健康。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平安部、制造部、中心探讨所、工程部、选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4、程序:4.1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平安
2、、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需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爱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果突出的个人或单位赐予嘉奖。4.2机构与管理4.2.1 公司平安部在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平安科在平安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详细工作。4.2.2 企业平安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
3、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安排,探讨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扬教化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状况。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扬教化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安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
4、业卫生责任条款,帮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3.2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平安卫生标准和职
5、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状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刚好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精确供应有关状况,并协作做好救援救援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运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用;应依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详细状况,为职工供应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
6、护用品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平安隐患治理安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平安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照实告知职工,
7、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全部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状况,应刚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指责、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值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别作业体检、企业不得支配未进行健康检查
8、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依据新聘请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平安科鉴定看法支配其相应工作。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依据健康平安科提出的处理看法,支配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视察。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当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
9、中遭遇或者可能遭遇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刚好组织救治或医学视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9 体检中若发觉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刚好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4.10 全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看法,均需照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爱护法规条例,刚好支配女工健康体检。支配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看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支配女工从事特殊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
10、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削减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运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马上实行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主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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