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营改增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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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营改增试点方案 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
2、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须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动。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依据财政承受实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退重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当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连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
3、受实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年1月1日起先试点,并依据状况刚好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支配。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
4、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支配。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心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实惠政策过渡。国家赐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实惠
5、政策可以持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详细状况实行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接着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连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组织实施(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方案制定详细实施方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扬和说明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
6、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方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打算和实施工作。扩展阅读:营改增试点方案和上海营改增实施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2三、组织实施.3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3应税服务范围注释.9一、交通运输业.9(一)陆路运输服务。.9(二)水路运输服务。.9(三)航空运输服务。.9(四)管道运输服务。.9二、部分现代服务业.9(一)研发和技术服务。.9(二)信息技术服务。.10(三)文化创意服务。.10
7、(四)物流协助服务。.10(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六)鉴证询问服务。.11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2一、试点纳税人(指根据试点实施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12(一)混业经营。.12(二)油气田企业。.12(三)销售额。.12(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13(六)跨年度租赁。.13(七)非固定业户。.13二、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13(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13(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13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根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13(一)进项税额。.13(二)一般纳税人认定。.14(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4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4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4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
9、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须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动。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依据财政承受实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退重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当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连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实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
10、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年1月1日起先试点,并依据状况刚好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支配。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
11、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支配。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心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实惠政策过渡。国家赐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实惠政策可以持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
12、对详细状况实行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接着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连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组织实施(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方案制定详细实施方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扬和说明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方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
13、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打算和实施工作。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供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供应应税服务,应当根据本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次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担
14、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供应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
15、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详细认定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供应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详细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其次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协助
16、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询问服务。应税服务的详细范围根据本方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供应应税服务,是指有偿供应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供应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供应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供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境内供应应税服务,
17、是指应税服务供应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供应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供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运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供应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供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供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供应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供应现代服务业服
18、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供应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供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供应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其次节一般计税
19、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接着抵扣。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供应应税服务根据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次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纳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根据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其次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其次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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