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借款合同集合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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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借款合同集合15篇关于借款合同1甲方(借款人):_身份证号码:_乙方(贷款人):_身份证号码:_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万元。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年_月起至_年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
2、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七、保证条款(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
3、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贷款人:_借款人:_连带保证人:_合同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关于借款合同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
4、严格履约。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第二章 贷 款第四条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五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六条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第七条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第八条 划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5、第三章 还 款第九条 还款原则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6、,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如甲方
7、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关于借款合同3借款单位:_地址:_贷款银行:_地址: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贷款银行(简称乙方)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
8、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万元,规定用于2.借款期限约定为_年_个月,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
9、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7.在本合同有效期
10、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借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
11、(签字)_或负责人:(签字)_贷款银行:(公章)法定代表:(签字)_担保单位:(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关于借款合同4“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xx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xx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xx)
12、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20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 票。20xx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 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 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
13、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抗诉机关与原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
14、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2、无效:(20xx)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二)20xx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53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61万利息。后杨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
15、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请。最高法再审认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原件、不能说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二、争议的实质与摇摆的司法观点首先,两份结论相反的判决的争议实质在
16、于: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所谓的“禁止流押(质)”和生活经验里的“作死”。实践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的抵(质)押权人,为了避免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会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两份判决里通过另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其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并非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取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取得物权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如果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虽然这份
17、新合同可以让我拿走你的房子。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杨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依据合同取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赖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独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效。作为统一裁判尺度标杆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实务工作者“小鬼遭殃”。虽然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判决二亦为人民司法、民事审判与指导等权威刊物刊载,且做出时
18、间晚于判决一(20xx年做出),合议庭成员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法官与民一庭审判长韩玫法官,亦具有相当权威性。两份具参考价值的判决相互矛盾,应如何把握其中的裁判规则?三、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1、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两份判决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如何实现,是必须的。
19、其次,回顾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因为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然而,从实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杨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反映了这一点),可见实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
20、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关于借款合同5篇一:借款合同担保问题(一)争取落实借款的担保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二)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借款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
21、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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