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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2、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
3、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 第八条 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4、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九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
5、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七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八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九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第十条 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6、督部门实施许可申 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 四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六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七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
7、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决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
8、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通畅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准确、及时、可靠。 第十九
9、条 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人注册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收费情况 三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计量器
10、具检定情况 四检验人员考核情况 五其他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联网监察 二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对安检机
11、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 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给受检车辆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
1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或者经
13、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合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
14、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篇二: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
15、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
16、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
17、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 第八条 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九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
18、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七)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八)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九)拥有申报
19、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第十条 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
20、(三)计量认证证书; (四)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六)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七)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决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
21、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安检机构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
22、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通畅,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准确、及时、可靠。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23、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人注册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收费情况; (三)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四)检验人员考核情况; (五)其他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
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联网监察; (二)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
25、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给受检车辆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
26、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第三十一条 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
27、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合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28、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篇三: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新建上海至杭州铁路客运专线站前工程第6标段 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分部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明确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管理行为和职责,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客运专线的总目标,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益、进度的关系,
29、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建筑法和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凡从事本项目工程施工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监理程序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组织实施。 第三条 建立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强有力的质量领导机构,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认真划分各部门的质量职责,把质量控制目标分解到不同的施工层次中,充分发挥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积极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提高武广客运专线的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第五条 质量方针 严格质量标准,规范施工管理; 借鉴先进经验,加强过程
30、控制; 硬化合同管理,建设一流工程。 第六条 质量目标 1、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国家和铁道部客运专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整个系统满足高速度、高密度、高舒适度和高安全性的要求; 2、工程一次成优,确保部优,争创国优; 3、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4、实现主体工程零缺陷,全面满足运营需要; 5、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及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总体质量要求 1、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控制、检查;隐蔽工程必须在自检合格后再请监理工程师签证,做到一次检查合格率100%。 2、各种施工、质量记录、试验检测资料和图表要填报及时、真实可靠、数据齐全;检测频率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内业资料完整齐全,能
31、反映工程实际,具有质量监控过程的可追溯性。 3、外观质量要求:桥隧工程混凝土构筑物大面平整、光洁,颜色一致,尺寸准确,形体规则,线形流畅,棱角分明,隧道内无渗漏无错台;砌体和小型构件线条顺直、尺寸正确、观感良好;桥面系(吊篮)坚实牢固、顺直美观;路基断面符合设计要求,路肩、路拱线条顺直,边坡坡面美观、平顺。 第三章 质量管理依据 第八条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建2005)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建200338号)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2、办法(铁建200444号)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200348号) 2、铁道部新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 3、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4、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法签定的有关合同; 5、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项目部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管理、质量责任制以及“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质量机构的设置。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负责施工生产的副经理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项目队经理参加
33、的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对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各项目队也成立以项目队经理任组长的质量管理与创优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质检工程师,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完善施工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确保施工的每一个环节的工程质量都得到有效控制和保证。 项目部设安全质量监察部,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各项目队设质量管理科,配专职质量检查员,施工队配质量检查员。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部门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部:督促检查和指导各项目队质量活动的开展;负责全线质量策划及创优规划的编制,监督指导各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完
34、善与运转;指导抽查“三检”制度的落实,考核各项目队质量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指导开展“QC小组”活动;定期组织质量检查,督促对已完工程及时进行质量评定;组织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定期分析总结通报全线的工程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协调下属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2、项目队:组织开展各种质量活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区质量策划、创优规划的落实,强化“三检”制度,做好常规质量检查,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并负责活动情况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组织技术测试人员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审核和评定,检查各施工队质量管理措施实施情况;定期分析管区内各工点存在质量薄弱点,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改正;按规定上报优质样板工
35、程等资料;及时按监理要求纠正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施工队:发动施工人员,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活动;落实质量策划和保证措施,落实“三检”制度,备好各种资料,严格控制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货质量,及时按规定频率提请试验人员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施工控制,坚持作业标准和工艺要求,认真实施质量通病及技术薄弱点的质量预防措施;积极参加“QC小组”活动;主动与现场监理配合,处理好各种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贯彻落实设计文件、业主要求的各项 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岗位责任制,对所有施工项目明确质量责任人,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制落实到
36、各个岗位职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1、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确定项目创优目标。 2、组织经常性的质量检查,抓好典型。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质量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落实纠正措施。 3、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质量管理资金的投入。 4、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文明施工,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5、组织均衡生产,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效益的关系,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6、认真落实程序文件的各项规定,保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质量目标: 1、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
37、00%;确保部优; 2、实现主体工程零缺陷,全面满足运营需要; 3、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 二、常务副书记兼副经理质量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实现对项目的质量控制,达到业主的质量要求。 2、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确定项目创优目标。 3、组织经常性的质量检查,抓好典型。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责成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落实纠正措施。 4、组织均衡生产,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效益的关系,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质量目标: 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 三 总工程师质量职责。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具体组织和指导的责
38、任。 1、贯彻落实建筑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则、条例和设计文件、业主要求的各项质量目标及工程项目制定的重大技术措施。 2、组织对重大工程的技术交底,主持编制大、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策划和质量保证措施,负责“四新”科技成果的应用。 3、提出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协助项目经理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组织拟定或审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4、组织工程质量攻关,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5、组织、参加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和对重大工程的质量评定。 6、落实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协助项目经理,保持项目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质量目标: 1、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客运专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9、 2、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实现主体工程零缺陷,全面满足运营需要; 4、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 5、努力根治砼质量通病; 6、确保工程技术交底100。 四 负责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质量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具体组织和指导的责任。 1、贯彻落实建筑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则、条例和设计文件、业主要求的各项质量目标; 2、负责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组织协调; 3、协调质量管理的资源配置; 4、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质量评比,审批质量通报; 5、对生产中影响质量体系的薄弱环节,及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隐患; 6、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奖励;组织对质量事
40、故的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质量目标: 1、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指导工作,杜绝因技术指导失误出现的质量事故; 2、加强过程控制,从源头抓好质量; 3、努力根治砼质量通病,构筑物外观质量优良; 4、确保所负责的分部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五 副总工程师质量职责 协助总工程师对管区内的质量管理负责。 1、贯彻落实建筑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则、条例和设计文件、业主要求的各项质量目标及工程项目制定的重大技术措施。 2、对分工负责的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负责。 3、参与组织质量检查、质量评比。 4、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会,参与制定整改措施和督促落实。 质量目标: 1、做好技
41、术指导工作,杜绝因技术指导失误出现的质量事故; 2、加强过程控制,从源头抓好质量; 3、努力根治砼质量通病,构筑物外观质量优良 六 项目队经理质量责任。项目队经理是施工直接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1、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第一”教育,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创优活动。 2、组织领导职工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 3、按施工程序办事,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 4、落实各种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工班、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5、对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低劣的行为负责,实行经济处罚。 6、严格按程序文件办事,切实抓好
42、关键、特殊过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质量目标: 1、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客运专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实现主体工程零缺陷; 4、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 5、努力根治砼质量通病,构筑物外观质量优良。 6、确保达到全线创优规划。 七 项目部质量监察(检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 1、贯彻落实设计文件、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上级有关质量的指示精神。 2、协助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定期检查项目质量计划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纠正措施。 3、对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 4、总结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及时
43、报送统计报表和总结,认真填写单项工程质量责任卡、收集、建立和归档质量责任档案。 5、加强与当地质检部门、监理的联系,配合协调搞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理检查。 6、建立群众性的质量检查制度,积极参与和指导QC小组活动。 质量目标: 1、确保全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客运专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检验批地一次报验合格率100%,隐蔽工程合格率100; 4、加强过程控制,从源头抓好质量; 5、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 6、努力根治砼质量通病,构筑物外观质量优良。 第十二条 项目部部门质量职责 一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检
44、查技术准备、技术交底、设计文件审核、材料试验、施工操作。 2、负责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参与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3、树立“质量兴业”的思想,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4、负责制定创优规划,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指导优质工程申报工作。 5、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总结交流质量管理经验,调查处理质量事故,提出改进措施。 6、对工程质量的奖罚提出具体意见。 7、遇有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以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履行程序文件规定的职责。 质量目标: 1、确保全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客运专线工
45、程质量验收标准; 2、检验批地一次报验合格率100%; 3、加强过程控制,从源头抓好质量; 4、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 5、努力根治砼质量通病,构筑物外观质量优良; 6、监督各项目队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程序符合新验收程序。 二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负责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落实,执行业主和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有关要求。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 转载请保留,谢谢! 上一篇:消防法全文 下一篇:班主任工作规定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4页 共34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第 34 页 共 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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