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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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5篇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第二条原则: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在准确传达公
2、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
3、元)1、2薪等XX高级职称博士XX中级职称硕士1800初级职称本科1500技术员大专1300技工中专1100高中(含以下)1000 2.司龄工资:司龄工资体现公司对长期服务员工的奖励,初始额为50元,每增加一个年度,增加50元,满XX年后不再增长。司龄工资从转正后第二年开始核发。3.区域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1)区域津贴体现公司对驻外员工的生活补贴;区域津贴为每月300元(其中北京、广州地区为每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员工不享受区域津贴。2)其他津贴根据经营需要另文规定。4.岗位工资:由员工在企业中承担的岗位责任大小来确定,并以岗位的责任、贡献、市场价值以及企业对岗位的需求作为评测依据。如果请
4、病假(需有医院证明),扣岗位与绩效,如果请事假或请病假但没有医院证明,扣发岗位、基本与绩效工资,如请年假或调休假,不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依照岗位划分为8薪等35薪级:详见附件一各薪级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对应表,其中研发类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员的岗位工资基准是同薪级的130%。5.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绩效;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公布次月予以核发。1)员工的绩效工资标准与薪级相对应,详见附件一。2)第一、第二薪等员工的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单位,其主要考评依据为公司当年的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其绩效工资在考核结束后予以核发;3)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员的绩效考评以季度
5、为单位,在考核结束后予以核发;4)根据公司不同发展时期的管理需要,绩效考评周期与办法将做适当调整,具体以当时发文通知为准。6.特殊津贴:在特定时期为公司带来特殊收益或有价值的人员和业务,公司给与的特殊奖励,特殊津贴在当月予以发放。第八条员工福利:包含国家法定福利及公司内部福利。1.法定福利:包含五险一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法定福利的缴交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予以办理。2.公司福利:包含午餐补贴、差旅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等。其中午餐补贴在月工资中体现。第九条奖金:奖金分为年度奖金与专项奖金。1.年度奖金在公司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对工作质量完
6、成出色的部门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员工进行特别奖励。1)公司年度奖金总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予以核定;2)年度奖金发放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有重大贡献的相关人员,具体奖金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委员会统一审定发放。2.专项奖金为不定期不定额奖金,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为实现阶段性重大特定的目标而设定的特别激励措施。专项奖金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三章新进员工试用期薪酬方案第十条应届新进员工试用期工资:序号学历岗位金额(元)备注1博士研发4000其他4000 2硕士研发3000其他XX 3本科研发XX其他1500 4大专1000 5中专(含以下)800第十一条有工作经验的新进
7、人员,其试用期薪酬根据招聘职位在任职资格体系的要求予以核定薪级,其中岗位工资根据行业情况按70%90%核发。根据经营需要引进的特别人才,其试用期工资由总经理核定。第十二条试用人员不享受司龄补贴、绩效工资等,但享受午餐补贴。第十三条员工转正时间:员工转正时间为每月1日。第四章薪酬计算方法第十四条日平均薪酬=月薪酬/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计薪期间中途任职、离职及解雇员工固定薪酬计算:1.新进员工第一个月薪酬按工作实际天数发给,实际薪酬为:日平均薪酬实际工作天数。2.离职的员工当月薪酬按日计算,并依实际出勤日的薪酬总额支付。3.停职前的薪酬,依下列方式计算:停职前的薪酬实际出勤日
8、期/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在公司内有兼职的人员,岗位工资就高不就低,兼职不兼薪。第十七条由于公司的绩效考评是以工作绩效作为考评依据,而不是工作时间。因此,原则上对于加班不予发放加班费。如确系需发放加班费的,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五章员工工资的调整第十八条员工调薪:公司视业绩的成长情况及员工的绩效成绩及能力进展情况,由分管领导提名,经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调整。第十九条调薪的内容:1.基本工资的调整:员工在取得公司认定的新的职称或学历后,资历工资在当月予以调整。2.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的调整:1)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能力进行薪级调整时,岗位工资
9、及绩效工资标准依据薪级变动当月调整。2)半年绩效考核及年终绩效考核后,依据评估结果对岗位进行调整,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标准依据薪级变动当月调整。3.司龄津贴每年1月1日统一调整。第六章薪酬发放第二十条薪酬的发放:为当月发放上个月的薪酬。第二十一条薪酬计算期间及发放时间:1.薪酬计算期间为本月1日起至本月结束。2.每月最后一天制作本月在册员工薪酬报表。3.每月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第二十二条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1、薪酬的支付,通常以现金或汇入存折的形式发放。2、薪酬个人所得税、法定保险和公积金项目,在发放前直接从薪酬中扣除。第二十三条人事行政部每月最后1日汇总整理本月在册人员
10、名单、考勤记录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结合本月的调薪变动申请表,填制月薪酬报表等,财务部签署后转呈总经理核定,再转财务部门核发薪酬。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员工薪酬采取密薪制,员工应对自己的薪酬保密,并不打听及传播他人薪酬信息,如有违反,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发岗位与绩效工资、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修订权属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授权人事行政部进行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
11、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
12、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第二章 薪酬结构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
13、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基本薪酬;(二)绩效薪酬;(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四)中长期激励。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第八条 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由外资
14、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第三章 薪酬支付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15、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
16、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第十四条 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绩效
17、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一)偿付能力充足率;(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三)内控风险指标;(四)合规风险指标;(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七)财务风险指标。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
18、定确定。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
19、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第五章 薪酬管理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二)关键岗位人员;(三)其他岗位人员;(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
20、度薪酬预算总额;(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
21、支持。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第六章 薪酬监管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一)薪酬管理程
22、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二)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准确反映岗位贡献和风险合规状况;(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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