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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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docx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推定解雇时法院的认定(判决书摘抄) 一、经营困难 顾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 号 对顾某的第五项诉讼请求。经查,第一,虽上海某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顾某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但双方在劳动合同(2022年7月1日签订)第六条第(一)项中明确载明:“甲方(上海某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短期延迟支付乙方(顾某)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江苏某公司在2022年度及2
2、022年上半年度出现严重亏损,作为该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上海某公司在2022年度受此影响也出现经营亏损。工会为此与员工代表就延发工资作出口头说明,且延发周期也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第二,顾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也不成立。第三,顾某以上海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公积金及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顾某该项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上诉人顾某以被上诉人上海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等费用、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加班费与年休假折抵工资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并诉求经济补偿。然根据查明事实,本院认定上海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系因实际经营发生困难与
3、绩效工资核发标准存异等原因所致,难称存在拖欠之主观恶意;且顾某之加班费主张未获采信;而年休假折算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公积金之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范畴。由此,顾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之理由均不成立,故本院对其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2,500元之诉请,不予支持。 赵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2)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 号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每月15日-18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然原告自2022年10月起的工资,
4、被告一直延迟支付。至原告于2022年1月8日递交辞职报告时止,原告2022年10月的工资,被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告方系于同年12月29日支付;原告2022年11月的工资,被告方于2022年1月8日方支付。被告辩称,因其账户被查封,其并非恶意拖欠原告工资。本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理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有关延
5、迟支付工资一事已告知劳动者,并报相关备案。并且从被告的工资发放时间来看,其2022年10月的工资发放时间已延迟超出一个月之久。综上,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进而主张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对原告有关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主张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储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2)松民一(民)初字第xxxx 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的发放和
6、社保金缴纳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纵观本案,首先,原告尚结欠被告大额暂支款,且暂支款金额高于应发原告工资金额,被告以暂支款抵销原告工资的做法可予准许,不存在拖欠工资;其次,被告确实在2022年度生产陷入停滞,大量案件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经营困难,难以做到按时缴纳社保,故本院认
7、为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和补缴社保的主观恶意,被告无须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上海某公司与顾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 号 2022年1月14日,顾某以邮政快递形式向上海A 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送达通知书,内载:“由于你公司及你的关联公司上海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2年1月14日起解除本人与你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该快递经由某公司的邮件签收章确认签收。 原审法院另认定,因某公司未及时支付顾某等77名劳动者2022年10月份工资,2022年12月27日,经上海市某区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A 公司与顾
8、某等77名劳动者就同年10月的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由A 公司代某公司支付顾某上述工资,后于2022年初付清。 原审法院再认定,某公司与B 【案号为(2022)闵民一(民)初字第某某某号】等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对于劳动者提供的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记录不持异议,银行转账记录中显示2022年度某公司支付员工工资不足10次,且非按月支付,2022年3月初一次性支付员工最后3笔工资。原审中,某公司虽辩称其以现金方式按月支付顾某工资,但未能提供相应按月出账的财务凭证加以证明。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
9、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本案中,员工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某公司并未按月支付顾某等员工工资,某公司也未能提供按月支付员工工资的财务凭证。而2022年10月某公司员工的工资也是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某公司才于2022年初付清。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经营困难或已向劳动者明示迟延发放工资报酬的原因,由此原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确实存在拖欠顾某等员工工资之事实。现顾某
10、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继而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之请求,有依据,故某公司不同意支付顾某经济补偿之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某公司的主要理由为:某公司因经销商一直拖欠货款而造成财务状况严重困难。某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主观恶意。现某公司也已足额支付了顾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支付顾某经济补偿金。故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被上诉人顾某主张上诉人
11、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劳动报酬,确有依据。顾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某公司要求不支付顾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加班工资 潘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 号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由于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故用人单位因存在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
12、案中,某公司认为保安(即门卫)工作具有值班的特殊性,故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并采用每月固定发放及年度结算补发的方式支付了潘某部分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某公司向潘某支付加班工资存在差额系由于其公司对保安岗位适用的工时制度及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倍数等方面认识有误而造成,不属于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潘某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对于某公司要求不支付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30元的请求,原审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被上诉人某公司已支付诉争期间上诉人潘某部分延时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但潘某仍主张存在差额,而该差额之争议系因双方各自主张的不
13、同计算标准所引起。在此种情形下,某公司虽应补足诉争期间的潘某延时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差额,但难称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主观恶意。继而,潘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尹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尹某于2022年2月21日以某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但根据本案审理查明
14、的事实,尹某、某公司双方虽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存在争议,但某公司并不存在有悖诚信,拖延或克扣尹某工资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另关于尹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充分阐述了对当事人的上述诉请不能支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不再一一赘述。 胡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 号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对相关工资支付凭证保存两年备查,某公司提供了胡某自2022年5月起的工资明细表,胡某虽对其中载明的“加班费”、“绩效奖金”栏
15、不予认可,表示上述两栏系提成,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工资表中载明的工资结构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构一致,同时胡某也对其中基本工资、应发工资、代扣代缴、实发工资部分予以认可,故对该工资表中载明的工资结构及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因该期间胡某工作时间实行做一休一,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故胡某上述期间存在超时加班59.44小时,某公司应支付胡某超时加班工资1127元,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其公司已支付胡某上述期间超时加班工资990元,故某公司应支付胡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超时加班工资差额1
16、37元。 关于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虽载明经批准其公司营业员岗位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鉴于胡某自2022年8月起岗位为店长而非营业员,并不在批准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之列,故原审法院确认胡某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现胡某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做六休一,胡某存在双休日加班,故某公司应按规定支付胡某相应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经核算,胡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共存在双休日加班696小时,某公司应支付胡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
17、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7600元;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因某公司系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胡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而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胡某在上述期间实行做六休一,其中周一至周四(其中休一天)实际工作7小时,周五至周日实际工作9小时,胡某并不存在平时超时加班,故上述期间某公司支付胡某的加班工资实际系双休日加班工资一部分,应予以扣除;综上,扣除某公司已支付胡某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12045元,某公司应支付胡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5555元。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18、 关于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2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胡某主张其法定节假日均需加班,某公司表示系根据公司安排;对此,因公司对胡某实行考勤,而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保存相关考勤记录两年备查,现某公司仅提供部分人工考勤记录,并未提供其他期间考勤记录,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故采信胡某意见,确认胡某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共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78小时,某公司应支付胡某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51元;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其已支付胡某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6260元,故某公司还应支付胡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2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91元。 根
19、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某公司在胡某工作期间已支付胡某相关加班工资,现其因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标准等差异导致存在加班工资差额,故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主观上并无恶意,胡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325
2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上诉人某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上诉人胡某加班工资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某公司在原审时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并未让劳动者签字,胡某对该表中的“加班费”、“绩效奖金”栏不予认可。对其中的加班费一栏,某公司称已足额支付,但作为用人单位,在认可公司有指纹考勤的情况下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对其中的“绩效奖金”栏,某公司提供的绩效核算表与其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工资、奖励制度并不匹配,且只有部分月份,某公司亦无法说明绩效核算表中的数据如何得出。在此情况下,本案不能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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