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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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规章制度篇一: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
2、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3、。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种事故:、重大死亡;、大面积停电;、大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4、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个; 500MW 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
5、0MVA的供电企业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
6、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
8、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 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
9、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
10、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
11、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 篇二: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目录 一、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 2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8 四、安全例会制度 . 12 五、安全施工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 . 13 六、安全活动日、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 15 八、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 19 九、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 21 十、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 22 十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 24 十二、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 25 十三、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28 十四、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 30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32 十六、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 34 十七、生活卫生
12、管理制度 . 36 十八、安全奖惩制度 . 37 十九、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 46 二十、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 51 二十一、安措补助费、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 54 二十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 56 二十三、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 58 二十四、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 60 二十五、临近带电、停电、不停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71 二十六、到岗到位管理制度 . 76 一、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依据国 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施工项目部安全施工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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