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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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防护用品,劳动,监督管理方法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鲁安监发200268号各市安监局,省直部门,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平安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 本文内容: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鲁安监发200268号各市安监局,省直部门,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
2、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平安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运用和检验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损害和职业危害所运用的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经营条件资格认可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书目由国家平安生产监
3、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局)确定公布;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书目由山东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确定公布。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运用和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次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第六条企业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研制的产品应经省安监局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与生产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气;(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四)具有满意产品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具有完善、
4、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其产品具有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文件;(七)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八)其它有关条件。第八条生产纳入书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本方法申办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本方法申办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第九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一)生产企业应按本方法其次章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打算,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省安监局。(二)省安监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
5、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方法对企业进行评审考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同时按规定的样本数量,对企业的产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样,由企业送安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审组一般为三至五人,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三)省安监局收到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后,十日内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状况,填写评审看法,连同检验报告报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四)经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国家安监局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第十条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一)生产企业应按本方法其次章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打
6、算,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级安监部门。(二)市级安监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十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方法对企业进行评审考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同时按规定的样本数量,对企业的产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样,由企业送安监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审组一般为三至五人,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三)市级安监部门收到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后,十日内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填写审查看法,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报省安监局。(四)经省安监局审查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
7、为四年。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取证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允许企业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封样送检。经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整改期限为六个月。其次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对该产品的申证资格。第十二条企业要妥当保管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丢失时应马上到发证机关登记备案,并公告声明作废,按规定程序重新补发新证。第十三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根据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负责。第十四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省安监局授权检验机构的防护性能检验。其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检验机构的抽检,对抽检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省安监局按批
8、量配发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平安鉴定证。第十五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接着生产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复审换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刚好上报省、市安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变更。(一)变更企业名称的;(二)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三)变更企业地址的;(四)变更获证产品注册商标的。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必需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认可
9、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和贮存条件;(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识国家和省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四)营销人员应熟识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学问,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运用常识;(五)有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供应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十九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复审和发证工作。其次十条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特
10、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干脆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其销售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平安鉴定证。其次十一条严禁销售无平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平安鉴定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取得经营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其次十二条省外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时,应到省安监局办理入鲁销售登记备案手续。其次十三条申请领取、换发经营资格认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市级安监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干脆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11、。(二)市级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认可证发放标准进行实地考评,并提出审核看法,报省安监局进行复审。(三)省安监局收到市级安监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十日内复审完毕,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经复审合格的,颁发经营资格认可证。(四)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其次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其次十四条经营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接着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按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换发新证。过期的证件必需交回省安监局。其次十五条经营单位在经营资格认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状况之一
12、的,应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一)变更企业名称的;(二)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三)变更经营地址的;(四)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运用其次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需免费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化从业人员根据运用规则佩戴、运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其次十七条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其次十八条省安监局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并予以公布实施。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
13、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保管、发放、运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选购、发放和运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需是具有平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平安鉴定证的产品。用人单位平安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需按规定正确运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平安运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第三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必需经省安监局授权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内的检验工作。第三十四条检验机构应严格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
14、三十五条检验机构所持有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接着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安监局初审合格,报国家安监局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须要增加检验项目的,应按资格认可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增加项目的检验工作。第三十七条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检验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需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发放运用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省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定
15、期公布获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经营资格认可证单位名单和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证书机构名单。第四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其防护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由省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注销其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一)产品防护性能严峻下降或经抽查、复查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三至六个月整改后,检验或考评仍不合格的;(二)国家已公布淘汰或确定停止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而企业仍在生产的;(三)生产方向变更,不再生产原获准持证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四)由于产品防护性能问题造成重
16、大人身、设备事故的;(五)在组织获证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被注销证件的企业,将取消其重新申请生产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资格。已注销的证件必需交回省安监局。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省安监局注销其经营资格认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经销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二)销售没有平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平安鉴定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转让、涂改经营资格认可证的;(四)经营资格认可证一证多点运用的;(五)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单位名称的;(六)向无经营资格认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七)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认可证的;(八)经销未
17、办理入鲁销售登记备案手续的省外劳动防护用品的;(九)其它严峻违法经营行为的。第四十三条经营或运用单位发觉经销或运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有缺陷,有权向其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监部门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裁决。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经营资格认可证和平安鉴定证,违者除吊销或没收其证件外,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安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惩罚。第四十六条未
18、经安监部门许可擅自无证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各级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赐予惩罚。第四十七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将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检验资格;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一)检测结果与事实不符,出具虚假证明的;(二)无故刁难过检单位的;(三)擅自扩大、变更检验范围的;(四)转借、出租检验资格证书的。第四十八条被取消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内省安监局不受理检验资格申请。第四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由省安监局指定两家检验机构进行联合复检,并依据复检结果在一个月内予以处理。第五十条对
19、在审核、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经营资格认可证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或行政处分。后果严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发放运用和检验单位对审查审批结论、检验结果或惩罚确定等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篇2: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实施方案,补贴,新增,品种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
20、案为实行中心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为实行中心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
21、农业抵挡自然灾难风险实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夫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平安为重点;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动”的原则和“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步伐,主动扩大补贴险种,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逐步为农业供应自然灾难风险保障,建立健全适合山东省情的以政府、保险、农夫“三位一体”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二、保险政策(一)保费补贴品种1、中心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种植业:花生保险。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森林:公益林、商品林(仅指用材林)保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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