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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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精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 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xx 年 3 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共 xx 条。 规定二:20xx 年 3 月,中心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共 xx 条。 规定三:20xx 年 9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
2、、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 xx 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须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状况,组织探讨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建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详细确定。(留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详细确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状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看法或者详细要求的; (五)其
4、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状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指责;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赐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三、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
5、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其次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遵守法律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值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须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看法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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