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4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食品平安,征求看法,管理方法,地方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本文简介: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发布单位】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12-1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卫生部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本文内容: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发布单
2、位】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12-1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卫生部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看法,反馈看法截止至2022年12月20日。联系部门:食品平安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02787827172传真:0278782366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
3、,规范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卫生部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公布及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方法。湖北省卫生厅负责地方标准得制(修)定、公布、管理工作。第三条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平安技术要求。第四条地方标准制(修)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湖北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亮、平安牢靠。第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食品平安的,
4、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六条湖北省卫生厅组织成立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详细职责由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七条激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主动担当或者参加地方标准的探讨和制定工作。第八条依据本省食品平安工作须要,省卫生厅会同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等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定安排,并在省卫生厅网页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建议。第九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须要制(修)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
5、年初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依次进行排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修)定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平安监管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第十二条省卫生厅采纳招标、托付、申报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担当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第十三条担当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签订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托付协议书。地方标准研制的经费以担当单位自筹为主,省卫生厅据年
6、度财政经费预算的状况,适当予以补助。激励企业出资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深化调查探讨,保证标准研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食品平安监管部门、运用单位、科研院校等各方面看法。征求看法时,应当供应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在托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征求看法工作,并将地方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征求看法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刚好报送秘书处。第十六条地方标准(草案)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编号:(一)编号由代号、依次号和年头号三部分组成。(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2”加上“3位代号依次号”-“4位年头号”,组成
7、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42(代号依次号)-(年头号)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草案根据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第十八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托付协议书的一样性。第十九条经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看法。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其次十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看法送交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看法进行探讨,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8、对不予接受的看法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可依据详细状况邀请部分省食标委委员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其次十一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科学性、好用性审查。审查地方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举荐审查主持人。审查实行协商一样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样的状况下,应当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地方标准通过审查。主持人应当组织编写审查会议纪要,记录探讨过程、重大分歧看法及处理状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秘书处。其次十二条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向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
9、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看法。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须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依据审查看法进行修改。其次十三条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研制单位应当在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须要的全部资料。其次十四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厅。其次十五条地方标准报批稿报批前,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并对征集到的修改看法进行探讨,进一步完善地方标准报送稿。其次十六条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其次十七条地方标准自发布
10、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卫生部备案。其次十八条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或说明时,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或说明,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其次十九条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接着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须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刚好纳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安排。第三十条省卫生厅应当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平安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状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状况应当刚好通报相关部门。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
11、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当保管有关档案。第三十二条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的,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第三十三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由省农业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前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说明。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篇2: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地方志,工作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简介: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
12、定2022年05月18日15时19分114主题分类:民族民政“地方志”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内容: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22年05月18日15时19分114主题分类:民族民政“地方志”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
13、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状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状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
14、编纂的地方志,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常常性工作。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存真求实、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针,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第五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
15、务规程;(二)组织、指导、督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地方志方案;(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五)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探讨和沟通;(六)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或地方志文献资料库和网站,为公众供应服务;(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干脆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养应适应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须要,具备
16、相应的专业学问和文字编纂实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应汲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与,可以实行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与编纂;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地方志编纂人员供应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实行措施保证地方志编纂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八条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工作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每一轮编修工作应相互连接,除有特别重大事务发生导致编纂工作不能接着进行的状况外,不得中断。第九条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
17、人不得擅自编纂。政府部门、行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编纂各自的志书或年鉴,编纂过程中应根据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编纂完成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省内全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都应当支持和帮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根据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担当的编写工作。凡担当有编纂地方志任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相对固定的编纂人员,业务上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供应,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
18、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供应者不得有意供应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一)省地方志书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二)市地方志书报送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三)县地方志书报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重大问题应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19、交付出版。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根据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综合年鉴以年度为序编纂出版。以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第十四条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重要资料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五条地方志文献应
20、当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文献资料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建便利条件。第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在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扬和嘉奖。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和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第十七条由各级政府主修的地方志均为职务作品,受国家著作权法爱护;参加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等合法权益。第十八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条例已规定惩罚,根据条例的规定惩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权限责令
21、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订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指责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单位全部或者持有的地方志资料损毁或者非法据为己有的;(二)地方志资料全部人或者持有人有意供应虚假资料的;(三)拒绝担当应当担当的地方志资料编写任务或者拒绝供应依照规定应予供应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的;(四)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文献资料的。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篇3: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
22、简介: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建筑管理-勘察设计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时间:2022-09-1421:06:25|作者:|来源:|阅读:839次k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内容: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建筑管理-勘察设计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时间:2022-09-1421:06:25|作者:|来源:|阅读:839次k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
23、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方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状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方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