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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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增加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
2、根据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其次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
3、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连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实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突发事务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难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务类和社会平安事务类等各类突发事务
4、,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务,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急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务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状况、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电力企业依据不同突发事务类别,针对详细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务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留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
5、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中的平安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平安培训合格证。 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步骤、编制要素以及编制留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实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急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务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务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二)应急实力评估。电力企业应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应
6、急队伍、装备、物资等状况以及可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应急实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二)有明确、详细的突发事务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实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意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 (五)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连接。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详细状况,以应急好用手册或应急处置卡的形式,图文并茂地说明预案中的应急
7、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现场急救及逃命学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预案编制完成后,电力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评审前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预案评审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看法,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看法上签字。电力企业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组看法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评审看法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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