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基于a省b市c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陶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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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瞎奄汪|车2017年第1期主题研讨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术基于A省B市C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陶杨 赫欣(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始于2015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A省B市C区法院在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一线审判力量被削弱,审判效率有所降低,审判权运行机制及配套制度尚未落实到位;其中反映出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员额制衔接不够,员额法官比例设置缺乏科学有效的依据,法官选任机制存在隐忧等问题,需要科学确定员额法官的基数,建立员额法官的选任与补充机制,加快配套改革等方面加以应对和完善。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实证分析;司法制度;
2、法院管理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一(2017)01002413一、问题的提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这一决定,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不难看出,各方对于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了共识,且已经将其纳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然而,由于在我国尚无先例,目前各省对于员额制的推行也较为谨慎。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
3、的意见,7个试点省市上海、吉林、作者简介:陶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赫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木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错案发现机制研究基于北京经验的研究”(项目编号:151;XB019)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由陶杨选定主题、制定实证调研方案和写作大纲、撰写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部分并统稿全文;赫欣负责实证研究数据搜集与整理、问卷调查、访谈工作并撰写第一、第二、第三部分初稿。其中上海市、吉林省、广东省、青海省、湖北省、海南省等6个省份是中央确定的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贵州省本是第二批试点,不过由于该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获批较早,其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始时
4、间与第一批试点省份已经基本同步。万方数据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广东、青海、湖北、海南、贵州先后出台了本省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员额制度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各省市将按方案分别开展员额制试点工作,后又增加了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等11个省区市,目前已有18今试点省区市着手法官入额工作,已完成10094名法官的入额程序。虽然在国家层面已明确要推进员额制改革,但对于员额制理论上的支撑却不甚牢靠,既有的研究较集中于论证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必要性,未对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给予充分的论证。目前一些省份的员额制试点方案与国情也似乎有些脱节,当下所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客观上存在一些隐忧,引发了法官群体和
5、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能否认个别法院离职法官数量增多与员额制的改革有一定关联。笔者选择以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司法改革的A省B市C区法院作为考察样本,对该院管理活动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C区法院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时存在的问题。虽然c区法院仅是作为员额制试点法院的一个缩影,但考虑到试点员额制的各个省区市的方案差异不大,从C区法院的试点情况来管窥现行员额制试点方案的运行状况,并分析其所面临的困境,以促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应当是一条可行的研究路径。二、法官员额制实证研究的方法和思路“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笔者以A省B市C区法院为考察对象
6、,分两个阶段,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开展实证研究。笔者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开展了实地走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问卷调查、获取文件、统计数据、观察等工作。第一,实地走访范围与获取数据。笔者走访包括了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A省B市C区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研,笔者收集了C区法院2012年至2015年以及全院上年遗留的各类案件总数、新收案件总数、结案总数、结案率,以及2012年至2015年各业务部门上年遗留各类案件总数、新收案件总数、结案总数、结案率及人均年办案数。同时,笔者对c区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内的各部门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7、、法警的人数、性别、年龄、学历、审判(执行)工作年限、年度休假时间、每周加班时间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另外,为进行比较分析,笔者单独统计了2016年第一季度(1月至3月)的数据情况。第二,个别交谈。笔者对c区法院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中层以及一线办案的法官进行了访谈,以了解c区法院现有政法编制内的法官对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员额制的看法,分别与其探讨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利弊。第三,问卷调查与数据整理。笔者对C区法院进行关于基层法院推行法官员额制的问卷调查,参与填写调查问卷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共计108人。笔者按年龄、性别、学历、行政职务、法律职务、所在工作岗位、进入法院系统时间、审判(执行)工作年
8、限、年度休假时间、每周加班时间、业务工作情况、人均每年办理案件情况、人均办理个案时间等方面进行逐一分类整理,找出法官员额制在C区法院推行中存在的隐忧。三、A省B市C区法院在2012年至2015年的法院管理活动中相关数据分析(一)法官人均受案数、人均结案数、人均结案率“每位法官的受案数量是为了确定国家的司法需求,这种需求反映了法官的案件负荷,同时也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于2016年3月13日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万方数据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期映了法院系统解决案件的能力。
9、从一定人口中的法官数量的角度来看,它反映了民众求诸司法解决纠纷的倾向。”根据2014年A省B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2013年A省B市C区人口数为462247人,男性230039人,女性232208人,平均人口数为462806人。也就是说,从一定人Vt中的法官数量角度看,B市每10万人中有46名法官,每万人对应46名法官。截至2015年初统计,C区法院实有政法专项编制内人数为116人,司法改革过渡期后的法官人数则为464人,正好与A省基层法院司法改革过渡期后实现的法官员额比例40的法官数相吻合。而现实情况是,C区法院一线办案法官达62人。这62名法官,不包括院领导以及非审判业务部门的14名法官。2
10、012年至2014年各业务部门人均办理案件情况的统计表明,全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为925件。然而,各业务庭的法官人均受案数量(含上年未结案数)差别很大:交通庭的人均受案数最大,多达470件;在全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均受案数1009件之上的,还有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分别对应是1598件、1471件、114件;不过,主要业务庭中的刑庭和执行局的人均受案数远远低于全院的人均受案平均数,分别是581fl:和653件。“每位法官解决的案件数量也是法院满足解决纠纷需要的能力的标志之一,这一数量的意义在于它与受案数和结案率相关联。它也是法官对所受理案件的一种回应。”根据2012年至2014年平均数的统
11、计可知,全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均结案数为925件,人均结案率为917。然而,据笔者观察,受案数对结案率影响不大。以交通庭为例,交通庭现有审判员4人,在对应配备3名书记员的情况下,交通庭法官受案压力仍很大,但它的结案率很高,为98,高于全院平均的人均结案率9i7。交通庭承办业务包括C区法院管辖的交通肇事案件,虽然数量较大,但通常案情较简单,办案效率高,因而可以保持较高的结案率,客观上反映了法官的受案数并不影响结案率。相比之下,民一庭和民二庭的人均结案率较低,分别是852和853。据调查问卷统计可知,民一庭的一线办案法官平均每周加班10小时,民二庭的一线办案法官平均每周加班675小时。C区与B市辖区内
12、的其他区相比,经济发展较快,民一庭、民二庭受案数量大是一种必然趋势。根据调查问卷反馈,笔者发现,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事务性工作太多,审判辅助人员太少,所有的事务全部都集中到了一线办案法官身上,且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官人均受案数量较大,在每周有固定加班时间的前提下,结案率仍偏低。(二)案件数与编制内一线办案法官、员额内法官比例分析按实行法官员额制前的62名一线办案法官办案情况计算,人均受案1009件,人均结案925件。若按实行法官员额制后的46名员额法官(推定入额法官均为一线办案法官)办案情况计算,人均受案上升至136件,人均结案上升至1247件。也就是说,实行员额制后的每
13、名法官在多受理351件,多结案322件的情况下,才能与C院全院办理案件隋况相一致。现实情况下,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会有一个极大值,超过这个极大值,法官就不能再处理额外案件。同时,每位法官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各不相同,法官个人能力的差异,涉案人数多少、疑难复杂程度等都具有不可比性,不能单纯以量化指标来衡量。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是否会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更功利、是否会造成冤假错案,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芙玛剁亚德克拉娅:(ee舯t管理与法院职责履行比较意义上的考察),刘静、唐世银编译,转引自周泽民主编:国外法官管理制度观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页。B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缡委会缟:(B市社会
14、经济统计年鉴2014),B市统计局2014年版,第118页。C区法院院领导包括院长1人、副院长5人、政治部主任1人、纪检组长1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人。C区法院非审判业务部门是指包括办公室、干部科、宣教科在内的法院内设部门。同上注,玛利亚德克拉娅文。万方数据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表1 A省B市C区法院2012年至2015年全院办理案件情况统计表上半年年份 新收案件数 总收案数 总结案数 结案率遗留案件数2012经 895 5007 5902 5437 9212013年 465 5784 6249 5737 9182014焦 512 6102 6614 6035 9122015薤 1
15、022 6039 7061 5686 8053(三)首次员额法官的确定“老人老办法”与“新人新办法”的协调司法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在过渡期内,“老人老办法”与“新人新办法”相协调,稳步推行法官员额制。结合A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B市c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首次员额法官的确定主要分以下四方面进行。(1)对于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办公室、干部科、宣教科中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律职务且多年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保留其原有法官身份,但不进入员额内,转岗分流,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按目前C区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内情况,可能有8名法官转岗成为司法行政人员。(2)有法律职务、一直从事
16、司法辅助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的书记员,依实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情况,再确定其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C区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内的书记员共24人,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有21人,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有3人。(3)确定转岗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官,虽保窝其现有法律职务和法官等级,但法官等级不再晋升。原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转岗进人员额后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法官等级和待遇会按时间和级别连续计算。“即使保持这些人的法律职务和待遇不变,保留现有身份,似乎没有物质利益受损,但是法官的名称也还是比法官助理的名称好听,对于可能转任法官助理的法官来说,这就是一种相当明显的
17、符号性利益损失。没有收益,符号性利益损失就是不可接受的了。”通过问卷统计,办公室的2名法官、宣教科的1名法官、干部科的1名法官中有3名具有审判工作经历,其中有1名法官的审判工作年限超过15年,1名法官的审判工作年限为10年,1名法官的审判工作年限为3年。不难推定,2名从事审判工作年限较长的法官基于此次司法改革,会重新回到审判工作岗位上。(4)A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已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逐步统一由文职人员担任。”c区法院符合此种条件的书记员现有24人。2016年,C区法院推行法官员额制遇到的问题是,6名院领导(不含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和62名
18、一线办案法官以及有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司法行政岗位的2名法官如何进入40员额比例的法朱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3期。文职人员是指法院辅助文员,简称法院文职,系法院以派遣制方式招录从事非审判事务性工作的工作人员。法院文职的用人单位是各区人才中心,用工单位是各法院。文职人员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审判助理,需要通过汉字速录水平测试2级;另一种是警务助理。需通过体能测试。27万方数据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期官序列。换言之,原有审判业务工作经验的24名法官,将进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在改革后头一次提高待遇时信守了维持待遇不变的这一承诺,很难想象这种承诺长期有效。因此,任何人一
19、旦放弃了法官的职务,至少在以后的提高待遇上都会失去同领导讨价还价的立足之地。”虽然采用“老人老办法”与“新人新办法”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法院管理的压力,维持法院工作相对的平稳过渡,但这种多重管理方式并存的情况可能造成法院管理成本的上升,且不易激发新人的积极性。从C区法院现有法官的构成来看,大致可分为四类:享有行政权力的法官(院领导、庭长等)、深资历法官(高龄审判员)、中资历法官(中青年审判员)、浅资历法官(年轻助理审判员)。第一类,享有行政权力的法官。这类法官包括了院领导8人,各业务庭庭长11人,共计19人,占现有法官人数的25。院领导作为法院的决策者、管理者,大多与具体审判业务工作相疏离
20、。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从未从事过审判业务工作,而院长、副院长虽然有较长的审判工作年限,但在担任院领导后因忙于行政事务而疏于审判工作。通过问卷调查可知,某副院长一年仅办理5件刑事案件。享有行政权力的法官,年龄大、办案量小,并不是一线办案的主力,其入额后必然加重了进入员额内的一线办案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办案工作量。第二类,深资历法官。通过问卷调查可知,现有“50后”、“60后”法官多达41人。再细化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法官有30人,占现有法官人数的39。C区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也存在一些年龄较大但学历层次较低的老法官,这些老法官如果不能入额,他们将来退休后的相应保障将会大打折扣,有可能成为实行法官
21、员额制的阻碍制。第三类,中等资历法官。笔者将中资历的法官年龄结构定位在45岁以下的审判员,这类人员全院共33人,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34。中青年审判员的年龄跨度大,审判工作年限也各不相同,审判工作年限超过15年的多达15人,审判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有14人。他们的学历层次分布不均,既有中专、大专,也有大学本科、硕士学历。中青年审判员是分化为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序列的最大人群。近年来,C区法院所采取的条线性考核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对“率”、“量”的规定,为求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又在各种“率”、“量”的基础上设定为“人均”,形式上趋于完善,每位法官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各不相同,法官的经历、资历、能力的差
22、异性,案件的涉案人数多少、疑难复杂程度等都具有不可比性,如若单纯以此衡量业务能力,进而选任员额法官,显然缺失公允性。第四类,浅资历法官。C区法院现有助理审判员3人,其中,符合浅资历的法官条件的30岁以下的年轻助理审判员共2人,年龄分别为26岁和25岁,且均在2013年进入法院工作,审判工作年限仅1年。其中,在刑庭的助理审判员一年能办理60件刑事案件,相当于完成了刑庭18的审判案件工作。由此可见,这2名年轻助理审判员已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老法官与年轻法官是基层法院的两条腿,将年轻法官改为辅助人员,会影响年轻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会让法官职业吸引力下降,招人难的问题在基层法院会更加突
23、出。而将老法官改为辅助人员则既不符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更不利于工作的开展0”如果在设定法官员额时“一刀切”,不设定合理的标准,而是采用“唯资历论”、“唯职务论”,就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后果。同前注,朱苏力文。参见于建平:试论法官员额制度,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条线性绩效考核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审判业务工作整体基于条线对应而形成的一套考核评估体系。张学群: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于2014年10月15日在石家庄召开。参见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法官
24、、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l期。28万方数据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四、A省B市C区法院在2015年法官员额制的启动阶段的情况(一)C区法院制定改革推进方案2015年,在改革启动阶段,c区法院明确按照A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A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政法专项编制的总数为基数,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定在了40、46、14,已预留法官员额总数的10。在没有从其他基层法院平调过来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从上级法院调来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从本院辞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被上级法院遴选成为中级法院法官的前提下,C区法院拟定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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