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docx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中心编办、监察部日前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肃穆机构编制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需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意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化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2、中应当相互支持,协作协作。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状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状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限制状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状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
3、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状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状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状况; (九)其他须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隐私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状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状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状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须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第
4、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实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依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状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状况,提出看法或者建议。 特别状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第十条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实行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
5、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协作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刚好、全面、客观地供应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说明。凡弄虚作假、阻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机构编制 监督 检查 工作 暂行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