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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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14行政惩罚法(2022 修正)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 2022 年 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 2022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 行政惩罚法(2022 修订)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 2022 年 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 2022
2、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 2022 年 1 月 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 行政惩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次条 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遵守法律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四条 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4、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第五条 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第六条 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
5、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
6、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其次章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 其次章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惩罚的种类: 第九条 行政惩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一)警告、通报指责;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7、其他行政惩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惩
8、罚。拟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看法,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状况。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
9、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惩罚。拟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看法,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状况。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惩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规定行政惩罚。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
10、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指责或者肯定数额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地
11、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指责或者肯定数额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罚。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罚。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惩罚的实施状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惩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三章
12、 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 第三章 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
13、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托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惩罚;不得再托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其次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
14、定权限内书面托付符合本法其次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的详细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组织应当将托付书向社会公布。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组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惩罚;不得再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第十九条 受托付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须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15、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其次十一条 受托付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须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 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四章 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其次十二条 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条 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三条 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
16、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可以确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须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惩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确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惩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实力建设,根据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惩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惩罚协调协作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其次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次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17、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干脆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次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惩罚的须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帮助恳求。帮助事项属于被恳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帮助。其次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刚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惩罚,但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刚好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惩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连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
18、制。其次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次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其次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赐予罚款惩罚的,根据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惩罚。其次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9、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其次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
20、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驾驭的违法行为的; (四)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1、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稍微并刚好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惩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化。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惩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行政惩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
22、,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赐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赐予罚款。其次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平安、金融平安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
23、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惩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惩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行政惩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惩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惩罚无效。第五章 行政惩罚的确定 第五章 行政惩罚的确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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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 新旧 对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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