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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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淌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看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文号】:豫人社养老202224号 【成文时间】:2022-07-0 4【主题词】: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看法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淌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看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转移接续暂行方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提出如下处理看法,请遵照执行。 一、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淌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已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淌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转移。 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淌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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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 之间 流动 养老保险 关系 转移 接续 问题 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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