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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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3 镇宁自治县协力农机服务农夫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农夫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夫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社由杨洪秀、周鹏、周明堡、胡明礼、杨荣等5 人发起,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镇宁自治县协力农机服务农夫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定代表人:杨 荣。 本社居处: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革利乡水牛坝村王占马二组,邮政编码:561208。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
2、愿,退社自由,地位同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夫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供应信息、技术、修理、培训、询问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担当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的出资、作业量 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
3、,作为可安排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担当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镇宁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担当责任。 其次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供应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汲取从事与本社业务干脆有关的企业、事业单
4、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夫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探讨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供应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共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
5、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指责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40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2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担当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6、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主动参与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本社的设施,爱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根据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担当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
7、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探讨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2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接着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探讨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
8、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探讨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化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其次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
9、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次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确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四)确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削减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安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
10、度盈余安排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确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确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的报告; (十三)探讨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次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
11、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其次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托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更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削减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托付的看法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其次十四条
12、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其次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安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安排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确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
13、、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其次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安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探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确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看法时,须将其看法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 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依据须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其次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
14、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其次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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