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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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总 说 明 (一)为刚好、精确地搜集、整理有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酬劳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心、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供应依据,特制定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酬劳及从业人员变动状况和社会从业人员及劳动酬劳状况。 (三) 本报表制度的综合范围为广州市辖区内城乡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城乡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及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酬劳、单位从业人员变动状况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状况表。基层资料由各
2、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基层单位妥当保存,存档以备待查。劳动状况表(I1021表)未经市统计局同意,不得抄报其他机关或单位。社会从业人员状况的资料来源是: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三家综合报表。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料来源为:1人事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基本状况统计表。2本企业人事部门档案或职称办公室资料。 (五)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直报单位应根据广州市统计局报表制度和详细要求,按规定时间和报送方式报送广州市统计局。 (六)对本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统计范围、指标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必需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与部门不得随意修改。 (七) 本报表制
3、度中的全部基层表和综合表中的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劳动酬劳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八)劳动状况表表头基本状况填写说明: 1、“登记注册类型”:按其次次基本单位普查表601表中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18”填写。 2、“行业类别”: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 3、“企事业机关划分”:企业一 1、事业一 2、机关一3 (九)本报表制度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负责说明。 主要指标说明 -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说明 (一) 人数指标 1年末人数 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根据“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酬劳(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
4、放单位统计。这里包括以下6种人:(1)在岗职工;(2)不在岗职工;(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5)民办老师;(6)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其次职业人员。 留意: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2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酬劳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老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其次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
5、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各种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在岗职工(包括临时职工、外来劳动力)和不在岗职工。 4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酬劳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病假6个月内)、伤(工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劳动酬劳的人员。 5运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单位、股份制单位、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其他单位的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6省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7省内市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内,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6、 8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运用的城镇集体单位的人员和其他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安排外用工。 9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运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0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缘由,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长期病休职工(吃劳保人员)。 11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缘由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
7、发给肯定生活费的职工。 12长期病、休假人员 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13其他从业人员 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酬劳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老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并包括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其次职业人员。 14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指本单位聘用、留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 15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
8、动酬劳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以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探讨或工作的人员。 16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前评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学探讨人员(含自然科学探讨人员、社会科学探讨及试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校、中学、小学);(6)民航飞行技术人员;(7)经济人员;(8)会计人员;(9)翻译人员;(10)统计人员;(11)图书、档案文博人员;(12)新
9、闻出版人员;(13)律师、公证人员;(14)播音人员;(15)工艺美术人员;(16)体育人员;(17)艺术人员;(18)海关专业人员;(19)船舶技术人员;(20)政工人员等。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详细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协助车间(或附属协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根据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日历日天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
10、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2 新成立的单位要从实际开工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日历日天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2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其计算公式是: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或: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 (三)人数增减变动指标 1新增和调入的人数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与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
11、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与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干脆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与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安排到各类单位干脆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录用的高校毕业生:指从高校、专科学校及探讨生院(部)毕业后,干脆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举荐、本人自
12、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干脆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指的是原无岗位的职工本年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包括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不在岗职工到本单位上岗工作。 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其他增加入员: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 2削减和调出的人数 离休: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现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13、。 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诞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 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丢失工作实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开除:指职工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峻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除名:指依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值理由常常旷工,经指责教化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14、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缘由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指依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缘由,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是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削减。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削减的人员。包括削减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四)劳动酬劳指标 1劳动酬劳(生活费)总额 指在报告期内干脆支付给本单位运用的全部劳动力的酬劳(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
15、工生活费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酬劳(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酬劳;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酬劳;民办老师劳动酬劳;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其次职业人员的劳动酬劳。其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酬劳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2 过节费 指遇节假日各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人员的过书费用,是全年劳动酬劳总额的其中数,同时应分别统计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酬劳”、“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酬劳”中。这个指标原来在工资总额外统计,为与国家统计局保持一样,进行了指标口径调整,统一调整在各类人员的劳动酬劳中。 3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干脆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
16、动酬劳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不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酬劳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计时标准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酬劳。包括: 对已做工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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