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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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现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具有
2、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对任意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二、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范围除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外,只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为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外的集合信托计划,
3、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多个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属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不同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但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有一个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该法人或该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上述“运用”是指以贷款、股权投资和租赁等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三、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独立核算的新建、在建、试运行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履行过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推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4、目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委托人出示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对该项目作出独立评估报告,经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人或受益人请求时,须向其出示有关文件,以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四、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时,应当对信托执行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执行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集合信托计划。五、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集合信托计划
5、时,应当依集合信托计划的不同,按月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受益人和其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查询。六、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信托合同签署前,必须提示委托人“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请其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的全部内容。七、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投资公司本身不得承诺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保本保息条款”,不得以支付信托赔偿金的方式变相“保本保息”。八、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信托合同中载明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
6、施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资金信托业务。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有关中心支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二00二年十月八日扩展阅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
7、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本通知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各银监局)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通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更多的信息。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其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一)信托投
8、资公司最近二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二)信托投资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四)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五)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六)集合信托计划所遵循的风险投资政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说明选择的理由;(七)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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