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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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淌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看法 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淌,推动市、县、乡机构改革,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心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看法(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淌,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淌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看法通知
2、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依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赐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支配。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
3、的退养息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方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接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方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赐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与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方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淌,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伴同转移。职工流淌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亲密协作,抓紧制定详细方法,仔细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淌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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