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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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推荐)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2260 号 【发布日期】2022-11-09 【生效日期】2022-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确定于2022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国其次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供应科学精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其次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详细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
3、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探讨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化,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消遣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实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状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2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2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加”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
4、,仔细做好普查的宣扬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探讨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心宣扬部、中心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详细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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