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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探讨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造就适应计量测试技术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的综合实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发200653号文件,建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探讨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其次条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探讨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淌站(以下简称“流淌站”)的单位联合招收和培育博士后探讨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根据依托项目、联合招收、优势互补、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博士后的选拔培育工作。 第三条 依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人发2001136号博士后管
2、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院的详细状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成立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科技委、科研处、人事处和涉及探讨项目所、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博士后工作站工作;审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及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结果;探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院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教化处,成员由科技委、科研处、院
3、办公室、财务处、条件处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院有关专业机构和职能部门,切实保证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落到实处。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确立 第九条 博管办依据院发展的须要组织制定博士后探讨方向,并填写企业博士后探讨项目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十条 博管办将企业博士后探讨项目审批表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依据探讨项目的专业方向提出指导专家人选。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一条 博管办依据每年确立的探讨课题,制定博士后招收安排,报领导小组审
4、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年龄40岁以下,得才兼备、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与探讨项目相关的专业学问;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符合博士后招收条件者,有意来院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的,可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进站的人员须由两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专家的书面举荐。 第十五条 工作站按“公开透亮、严格考查、择优录用”的原则,和流淌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填
5、写企业博士后探讨人员审查看法表。由领导小组审定进站博士后人选,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进工作站前,院、流淌站单位、博士后三方共同签订联合培育博士后探讨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需与院再签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探讨院博士后探讨人员工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领导小组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指导课题探讨;并依据须要,由探讨项目所在的所、中心配备相应的科研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十条
6、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期间主要在工作站单位工作;因课题须要,经博管办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淌站单位工作,每年度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博士后在工作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工作站负责,在流淌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流淌站负责。 其次十一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在站工作状况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包括进站三个月内的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左右的中期报告和出站考核三项内容。考核工作由博管办负责组织支配,博管办建立由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和流淌站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实行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考核结果反馈流淌站单位,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其次十二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申
7、请出国,如确需出国参与学术会议或短期沟通的,必需经过工作站和流淌站单位共同审核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归的,报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其次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院有关规章制度或因个人缘由给院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应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十四条 博士后因探讨工作须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淌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其次十五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探讨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领导小组审定,由工作站和流淌站单位联名报请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总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其次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
8、,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开题报告或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病累计请假半年以上的; (五)因其他状况不适合接着做博士后的。 其次十七条 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退站的博士后探讨人员,从批准之日的其次个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探讨人员待遇,并终止其探讨工作和各项经费的支付。 第六章 经费和待遇 其次十八条 院设立专项博士后日常经费,日常经费分日常生活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博管办每年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预算,经领导小组审核,上报院批准后执行,其中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由博管办统
9、一管理。 其次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工资、住房等)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参照院科研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运用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由院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年薪工资等双方协商约定的形式(含除住房补贴外的各类福利补贴)。工资按比例分每月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发放,其中考核工资分别按开题报告、中期、出站三次考核的结果予以发放。博士后延长工作期间,按约定年薪的60%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的住房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由院赐予住房补贴或供应住房的
10、形式。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事关系由流淌站单位管理,户口可落在工作站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由流淌站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后,应完成进站时双方签订工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工作任务,供应书面工作报告和科研成果,由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实力以及探讨成果进行评议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的,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发博士后证书;经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工作站和流淌站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站等相关手续。博士后的就业按双
11、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对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的,博管办将优先列入院人才引进对象,按院有关规定举荐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的探讨成果归属计量院,并根据国家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博士后不得将此探讨成果泄密或转让他方。如有违约,按有关学问产权爱护法规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博管办依据本方法精神另行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探讨院博士后在站管理细则和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探讨院博士后探讨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方法由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说明。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方法 中铁十三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方法 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方法 博士后实践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建站各种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欢迎词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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