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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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航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探讨生的学籍管理,促进探讨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南京航空航天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对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其次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
2、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探讨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应当于春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秋季学期入学者)或秋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春季学期入学者)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3、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探讨生本人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探讨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其次章 考核与成果记载 第五条 探讨生应当参与学校探讨生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教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果和相关学分记入成果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育方案的规定和培育安排执行。考核和成果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探讨生课程教
4、学及考核管理方法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 探讨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探讨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含实践环节)的要求,按探讨生培育方案总则和中期考核实施方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探讨生可以依据校际间协议或经批准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果(学分)由探讨生院依据探讨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方法等文件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探讨生参与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严峻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果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赐予指责教化和相应的纪
5、律处分,详细按学校学生考试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等文件处理。赐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化表现较好,可以赐予重修机会。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全日制探讨生应坚持在校学习,不能按时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与学校培育方案和培育安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化教学环节(包括学位论文探讨),应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或离校者,学校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探讨生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应予休学。请事假应先由指导老师签署看法。三天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两周内应经学院(含探讨生培育单位,下同)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
6、同时审批、报探讨生院备案;事假超过两周应经探讨生院批准,并将批准状况返回学院。 第十三条 探讨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病假在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学院备案;病假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之内,应经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探讨生院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应予休学。 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须要,探讨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应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调研或出差请假条,由指导老师签署看法,报学院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同时审批。, 在职人员定向、托付培育探讨生,回原单位进行论文探讨工作,应持原单位人事部门公函,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回原单位进行论文探讨工作申请表,由指导老师签署看法,报学院分管院长和
7、分管书记同时审批,报探讨生院备案;探讨生院应将状况书面通知探讨生的定向、托付培育单位。 第十五条 在学习期间,不受理探讨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申请,特别状况应经指导老师、学院和学校逐级批准。探讨生出国(境)完成国际合作项目、参与国际学术会议、进修、留学等,按学校关于探讨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探讨生入学后一般不能转专业,如因学科调整、导师变动或确有特别缘由须要转专业的,应书面申请逐级审批。 学校依据学科、专业发展须要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改变,必要时,经探讨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探讨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探讨生的指导老师确定后,
8、一般不予更换。确因指导老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别状况必需更换导师时,所在学院应在原专业范围内举荐指导老师。在征得探讨生本人和新指导老师同意后,报探讨生院批准。 第十八条 探讨生应当在被录用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别困难,无法接着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本校只接收经国家批准设有探讨生院的高等学校的探讨生转学进入本校学习。 第十九条 探讨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或入学后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值理由的。 其次十条 探讨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
9、确认转学理由正值,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入探讨生应同时转入培育经费或自筹经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其次十一条 探讨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探讨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按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 其次十二条 探讨生申请休学或者因患病、伤残、心理障碍、妊娠分娩等状况,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予以休学。在学期间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两年。 其次十三条 探讨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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