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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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卫人发2000462号 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实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养,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
2、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制订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3、。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当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
4、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探讨考试方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与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5、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与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当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
6、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接着医学教化。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说明。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各省、
7、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实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 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养,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
8、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方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朝气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9、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接着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当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实力,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须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依据有关规定,并根据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 取得中专学历,担当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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