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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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1227(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 民 币 第四章 业 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心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其次条 【中心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心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2、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吩咐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
3、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料;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心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货币政策报批】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确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状况和金融业运行状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独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
4、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资产国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全部。 第九条 【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帮助行长工作。 第
5、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履行职责的须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
6、五条 【保密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隐私,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隐私。 第三章 人 民 币 第十六条 【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单位】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印制、发行】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有关人民币的禁止性行为】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
7、运输、持有、运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有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扬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运用人民币图样。 其次十条 【禁止印发货币票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其次十一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其次十二条 【人民币发行库】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根据上级库的调拨吩咐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 务 其次十三条 【货币改革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
8、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打算金; (二)确定中心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供应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详细的条件和程序。 其次十四条 【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其次十五条 【发行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其次十六条 【开立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须要,为银
9、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其次十七条 【组织协调清算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帮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供应清算服务。详细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其次十八条 【贷款确定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须要,可以确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次十九条 【禁止对政府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干脆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干脆认购、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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