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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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全部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全部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改制的详细状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
2、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主动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3、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确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与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
4、、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状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状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状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方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
5、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赐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 (1)企业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
6、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方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
7、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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