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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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平安生产 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编制方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2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实行平安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的编制工作,现将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编制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27日 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编制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的编制工作,确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
2、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监管部门)编制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安排),适用本方法。 有关平安监管部门所属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特地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统一编制。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平安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平安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行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惩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平安监管部门编
3、制的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应当相互连接,避开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 平安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开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其次章 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平安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实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平安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状况; (五)影响年度
4、监督检查安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平安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平安监管部门(不含其特地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平安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平安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特地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平安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5、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须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须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料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平安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平安生产投诉举报; 5.参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平安监管部门
6、支配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料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平安监管部门工作; 4.参与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根据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安排的内容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支配,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
7、)重点检查支配: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安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安排检查次数; 4.时间支配;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支配: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安排中的占比; 3.时间支配;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安排中的重点检查支配,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安排检查次数。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平安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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