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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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大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试行) (202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动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进程,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看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的,为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供应医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为
2、参合农夫供应基本的医疗服务,便利参合农夫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限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大同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其次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第五条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自愿的方法,但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黑龙江省村卫生所建设指导标准的要求,医务人员具备认症、处理简洁伤病的实力。 (二)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科室完整
3、、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的诊治实力。 (三)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综合(以下均指中西医、民族医)或专科医疗机构,科系完整,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实力,负责向上级医院转诊病人。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资格申报。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状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次诊疗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
4、平均住院医药费等); (三) 医院的基本状况、性质、法人代表、床位数、人员结构、医护比例、专科特色,房屋面积,设备设施。 第八条 资格审核。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由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构成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供应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实地考核。依据评审组的审核结果,确定入围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逐级备案。对已入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逐级备案,区级拟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先向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征求看法,并在省、市两级备案。 第十条 签订协议。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
5、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与限制措施、实惠政策、惩罚等,并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 悬挂标识。已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其它异议的医疗机构为正式定点医疗机构,并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 挂牌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识,设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流程,设有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窗口。大厅设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扬板、参合农夫常用药品价格、常用诊疗项目等公示板。 (二) 配备人员。定
6、点医疗机构内部要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1、工作职责。 (1) 审查本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以下简称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病案要单独分类管理; (3) 对区域内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和补偿资金的垫付及相关实惠正常的补偿。 (4) 负责对参合患者出院时供应相关的医疗文件; (5) 负责月或季报表的填写及相关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 (6) 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相关学问的培训; (7)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要
7、娴熟驾驭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业务学问,参合患者入院后,对就诊人员必需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对冒名就医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由定点医疗机构上缴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能科室要跟踪了解患者住院治疗状况,查处违规现象。 (三) 实施“协议制”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患者,医疗机构要与参合患者签署就医协议,协议的宗旨是让参合患者在熟识,了解补偿方案、报销比例及书目内用药的前提下就医。 (四) 实施“清单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实施“一日清单制”,要将参合患者每日住院的费用清单告知参合患者,并由参合患者签字后生效。 (五) 实施
8、“垫付制”,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夫的住院费用进行初步审核,根据补偿方案计算补偿的费用,并干脆支付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垫付的资金票据定期到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的票据由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通过银行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的账户上。 (六) 实施“一卡制”。参合患者在区域内就诊要实行“一卡通”,即参合患者凭合作医疗卡可在区域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七) 严格物价。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需严格执行省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标准。 (八) 让利农夫。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的实际状况,制定实惠政策和措施,为参与合作医
9、疗患者供应部分检查和治疗项目减免政策和实惠待遇,让利于参合农夫。 (九) 加强培训。要加强对本院内干脆为参合农夫供应医疗、护理和协助检查等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全面了解和驾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标准,严格根据规定供应相应的诊疗服务。 (十) 和谐发展。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主动推动区、乡、村卫生服务的纵向合作,提高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实力,促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就医管理 (一)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热忱接待参合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驾驭参合患者的入、出院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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