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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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别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肯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涵,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22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
2、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看法: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扰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
3、处理。 三、区分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看法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别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扰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扰公私财物全部权的同时,又侵扰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需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需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
4、。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惩罚。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肯定的合同形式,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由此可见,从合同诈骗罪所在的刑法分则的章节位置、侵害法益动身,合同诈骗罪着眼于国家所要爱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行为的市场交易性,在肯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与其他一般诈骗罪区分开来。 四、典型案例 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03年2月,被告人王贺军谎称自己是中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安排司“司长”,并虚构了一个“辽河石油管理
5、局油建公司24号工程项目”,称不须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工程发包给王小岱和王惠明。后王小岱又将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为骗取杨宜章等人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工程批文,并要其挚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子良处长”与杨宜章等人见面,因此,杨宜章等人对王贺军深信不疑。王贺军则以办理工程批文须要活动经费为由,自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小岱11万元。 2004年1月7日,王贺军称受“张子良处长”的全权托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一份虚假的“24号井至主干线马路
6、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记载的工程项目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子良”。2004年1月28日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和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接着追缴被告人王贺军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九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一次骗
7、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小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小岱5万元为由,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和能揽到工程项目的事实,以许诺给他人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原审将王贺军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当。王贺军上诉提出其行为是借不是骗的上诉理由,经查,王贺军的多次供述及杨宜章、王惠明、王小岱的陈述均证明,王贺军一起先即虚构身份,以许诺介绍他人承包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须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向各被害人诈取钱财,并予以挥霍,其非法
8、占有的目的明显。另外,王小岱陈述王贺军没有还给他钱,王贺军也不能供应还钱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王贺军诈骗了杨宜章人民币72万元,但杨宜章陈述其被王贺军骗了70万元,故本院只认定王贺军诈骗杨宜章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王贺军的上诉,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2上诉人王贺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接着追缴被告人王贺军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七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二)主要问题 以许诺让他人承揽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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