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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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肃穆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担当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赐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赐予处分,适
2、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确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确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赐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允和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赐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赐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确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安排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
4、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须要赐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赐予的
5、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赐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根据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须要赐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担当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挡他人揭发检举、供应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6、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状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稍微,经过指责教化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赐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
7、分的档次赐予处分。应当赐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嘉奖,经指责教化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
8、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指责教化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务中,不听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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