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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2006-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方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方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运用者的合法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2、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运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隐私受法律爱护。除因国家平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须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扰公民的通信隐私。 第四条 供应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
3、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等电信业务供应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运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
4、件服务供应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平安管理,发觉网络平安漏洞后应当刚好实行平安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向用户供应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运用规则。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运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
5、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供应。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平安和信息平安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纳在
6、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随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托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有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接着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
7、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供应拒绝接着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供应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供应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供应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供应者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刚好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
8、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托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马上开展调查,实行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状况和调查结果刚好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帮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方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帮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帮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
9、十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供应者,应当主动协作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未履行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
10、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等电信业务供应者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11、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由一个用户名与一个互联网域名共同构成的、可据此向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终点标识。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反映互联网电子邮件来源、终点和传递过程的信息。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方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 某证券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自查小结 公司电子邮件管理方法(.2.2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123 互联网购票管理方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及案例 电子邮件管理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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