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姻的效力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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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婚姻的效力总结婚姻法婚姻的效力总结第五章婚姻的效力主要内容:1.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2.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重点)一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一)姓名权:自己,儿女(二)人身自由权:实现男女平等,推动妇女解放;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双方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权具有宪法属性。(三)夫妻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四)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五)日常家事代理权(六)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忠诚协议1.司法解释三讨论稿第6条【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2、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附: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争议1)应当赋予忠诚协议的效力-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是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有利于司法裁决;2)不应当赋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为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属于恋人间的山盟海誓;-协议内容违法;-非强制义务;-会损害部分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损害赔偿,不能约定;-会破坏社会人际关系;二夫妻财产关系(一)
3、夫妻财产制1.分为法定财产制(法定共同共有,法定个人持有),约定财产制。2.法定共同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2)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并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14、19、22条)解释(三)第5、7、10、12、13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第7条父母出资买房(1)婚后父母给子
4、女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子女的名字,无子女配偶的名字分两种情况:第一,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3:买房:小张父母;户主:小张(男)。201*年:小张婚后,他父母花60万元全额购入一房屋付款方式:自己去签订协议,付全款,并将不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201*年,小张离婚,房屋涨价至80万,房子归谁?处理方式:-以前:此房属于小张和妻子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也能分到一半。-现在,按照司法解释三:房子是小张父母只对小张的赠与,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第
5、二,子女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父母出资缴纳款项-比较复杂由于是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父母出资但是以子女的名义去缴纳费用,因此,不能排除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的可能。如果借贷成立,相互间为借贷关系,不是赠与关系。该房子就是夫妻婚后共同所有。需要考量证据的情况来进行判定。第三,一方父母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婚后公婆买房,房产证上只写儿媳的名字。这种情形,新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说明。一般而言,都默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两人均分。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此房屋只赠与儿媳一人。(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男方父母出资40万,女方父母出资60万,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按照司法解释三,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男方有40%的产权,女方有60%的产权。-第五条个人财产收益1.含义:一是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二是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为夫妻共同;2.注意投资取得的收益是指将货币和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间接投资与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所得的红利、利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等。不包括孳息与自然增值。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天然孳息(
7、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鸡生出的蛋)自然增值:该增值的发生与夫妻一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劳动、管理等无关。(如婚前所有的房屋或者收藏的字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格上涨而产生增值。)主动增值:该增值的发生与夫妻一方的投资管理相关,如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使之增值。(2)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卖房100万,一年后涨到120万了,涨的20万就是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3)个人房屋租金:一般来讲应出租涉及到经营,可以认为是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经营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出租房需要对房屋修缮管理,可认为是经营管
8、理,-第十条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1)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就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双方共有,或者归另外一方所有。只有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需要法院判决认定。(协商为共有也可以)(2)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自己的名字属于个人财产案例:买房:小刘(男);户主:小刘。201*年1月:30万购入二室一厅65平方付款方式:婚前全额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居住。201*年10月1日结婚,1年后,小张离婚,房子涨价至100万,房子归谁?-此房属于小张婚前个人财产。不管涨价不涨价,涨多少,不管他离不离婚,房子都还是他的。(3)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
9、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离婚时不能达成处理协议的,归登记方所有案例:买房:晓丽(女)户主:晓丽201*年3月:婚前购入一套总价50万元三房二厅房屋。付款方式:晓丽个人首付20万元,婚后和丈夫共同按揭支付30万。201*年8月,晓丽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还款为20万,房子涨100万。房子归谁?按照司法解释,不能达成协议,此房为晓丽所有,她要支付给丈夫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15元,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按比例)-第十二条购买房改房的处理1.-房改房的购买主体特定-是父母房改房的福利性决定,与父
10、母的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因素相关。-不动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权属证书是其享有权利的证明。父母是产权人)认定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情况,该出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视为父母与子女的债务2.注意:(1)不能对增值部分请求补偿(2)如果房改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4)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17)1)夫妻任何一方有决定权2)重要的处理决定,应当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3)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他人有理由相信适用表见代理)-第11条擅卖房产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
11、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擅自处分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外一方要求赔偿,法院支持。第一,物权法第106条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12、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二,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追回房屋必须具备的条件(3个)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夫妻双方没有协商。(善意的判断标准)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价款与房屋的价值相当,且已支付。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三,擅自处分者要承担赔偿责任-以诉讼离婚为前提-只赔偿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一条规定比较好地平衡了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5)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离婚,一方死亡,双方约定改变(解释三第4条)3.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1)概念: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法律规定一定范围的财
13、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2)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婚姻法第18条:1)个人婚前所有2)因身体受伤所得的医疗费、伤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二)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二)14条: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一部分;(二)22条的父母出资问题;(一)19条: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约定可以);第5条(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按份共有);第13条尚未退休养老
14、保险金属于个人)】4.约定财产制-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夫妻相互抚养义务1.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婚姻的效力之一;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对等性)3.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三)夫妻相互继承权1.相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2.配偶一方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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