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市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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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市貌管理篇一: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检查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监督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6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政府目标办参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及培训检查人员等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2、为东区、西区、仁和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 检查区域包括城市主、次干道、河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公厕、垃圾处理厂等。 第六条 检查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包括周检查、半月检查和随机检查。每半年邀请市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检查考核实行季度评分制。 (一)2006年5-6月采用周检查和随机检查。季度评分按周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75,随机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计算。没有随机检查时,周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100。 (二)2006年7月1日起采用半月检
3、查(月检查分数为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和随机检查。季度评分按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75,随机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计算。没有随机检查时,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100。 (三)半年检查、年终检查分数纳入相应季度评分。季度评分按周(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50,随机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半年或年终检查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计算。没有随机检查时,周(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75,半年或年终检查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 第八条检查考核结果与市容环卫经费挂钩。各区全年市容环卫经费按季度计算,根据季度评分情况相应扣减各区季度市容环卫经费。季度第一名不扣经费,第二名、第三名以
4、各区季度市容环卫经费为基数,乘以季度评分与总分的差值的百分比,即为扣除的季度市容环卫经费(扣除季度市容环卫经费1季度得分数100季度经费额)。 扣减的市容环卫经费用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应急整治和年度奖励。 第九条 盐边县、米易县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容市貌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城市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县城管理长效机 制,确保县城管理工作高效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进行管理。 二、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通过管理,做到所有街道无占道
5、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物、无 违章棚亭、违章广告招牌,所有街道无裸露垃圾,客运秩序井然,公用设施完善,公用绿地管护好,保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 三、考核办法 1、市容市貌管理的考核按百分制计算,总分为100分,城管、环 卫、客运、市管、园林各占20分。 2、每月集中考核2次,每半个月一次,每次考核汇总以后,被考 核单位签字,年终考核计分取月平均值,最后的得分作为建设局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3、各部门考核基准分、考核标准、扣分原则见附表。 四、考核单位 由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考核。 附:县城市容市貌管理考核一览表 市容市貌考核表 篇二:城区市容市貌整治方案 城区市容市貌整治方案 一、
6、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力指导以全省住建系统开展的“城市管理年”为 契机,紧紧围绕“建最美市,做最美人”的总体部署,坚持文明执法、 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弘扬吃苦耐劳、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开拓创 新精神,通过开展主题活动,切实改进执法作风,创新工作举措,确 保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确保城区的违法建筑控得住,切 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实现城市管理规范化、长效化。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三、整治时间 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从 四、整治内容 1、全面整治占道经营。集中力量开展占道经营整治,取缔道路两侧 各类
7、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和出摊出场经营活动,对占道影响交通、市容 和市民出行的要严肃查处。对主次干道进行规范管理,划定经营区域, 对马路摊点做到划行归市,确保摊点归区、游商归店,主干道无流动 摊点道路整洁有序。 2、加强人行道上的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全面整治人行道上的机动车 和非机动车无序停放行为,对城区人行道上车辆停放点进行全面规范,划定停车边线、设立停车标志、统一停车朝向、明确管理责任, 达到行车有序、停车入位的要求,确保市民出行便捷。 3、加强户外广告方面管理。对破损,有碍市容市貌的各类广告,店 牌门楣进行清理整治,对城市乱贴乱粘刷写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促销展销活动,取
8、缔无证占道行为。 取缔无证占道行为。 4、严肃查处违章建筑。宣传先行,严控违法建设数量,规划中队坚 持5+2日常巡查制,分片管理,落实责任,控制违法建设数量,并做 好“拆违”后期管理,对经过整治的部位,要落实责任,实行长效管 理,做好无“反弹”、不“回潮” 五、整治方法步骤 此次整治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 1、宣传阶段(3月1日一10日如城管大队出动宣传车在城区内进 行宣传,挂出整治横幅和标语力争人人皆知争取全民动员,营造 浓厚的整治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一20日)。要保证整治工作扎实深入, 不走过场,讲实效。加强配合,密切协调,形成合力,使集中动顺利 进行。 3、整改阶
9、段(3月21日-25日)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要立即 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要强制整改。 4、总结提高阶段(3月26日一4月31日如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要 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写出总结,要建立长效的市容管理机制,巩固 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果。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思想到位。全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性。 2、领导重视,组织保障到位。各整治小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临整治一线,确保组织保障到位。 3、加强配合,整治到位。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密切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到位。 篇三: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
10、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 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 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
11、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 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 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 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道路平整、完好
12、,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 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 整洁;(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 地下;(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 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
13、场;(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 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第十条建(构)筑物管理标准:(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 域景观规划要求;(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 1 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 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 ),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
14、的物品;(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 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 装空调外机;(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 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八)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九)禁止破墙开店;(十)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 保持平整;(二)临街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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