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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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安排 根据中心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要仔细贯彻中心和自治区党委、政府1号文件,紧紧围绕市委政府提出的“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夫市民化、城乡一体化”总体目标,推动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保障农牧民民主权利,维护农牧民物质利益,为 促进市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和谐稳定供应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 1、依法落实农牧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接着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
2、到户”。特殊是妥当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做好“两证”的补发与发放工作,发放率达到95%以上。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仔细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法,确保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许久不变。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仔细实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市、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合同鉴证、政策询问、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不变更土地集体全部性质、不变更土地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3、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规范管理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各旗县区经管部门一方面要跟踪监测、分析全旗(县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典型模式,另一方面还要选择2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土地规模经营典型作为联系点,进行阅历总结。最终分别形成全旗综合分析报告和典型分析报告。要求内容详实,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3、构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仔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旗县区要尽快设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镇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此项工作要求年内必需完成。加强仲裁员培训,依法开展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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