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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专业合作社定义 农村专业合作社 定义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一章总则其次条对农夫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夫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供应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夫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是怎样产生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时间活动。早在19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
2、起先了合作经济的探究。国际合作经济发展大体经验了三大阶段: (1)启蒙阶段。19世纪初,以欧文、傅立叶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起先进行合作经济的探究,成立了一些生产、生活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社,由于脱离实际,都以失败告终。 (2)起步阶段。1844年,为了应对零售商的盘剥,英国罗虚代尔镇28名纺织工人组建了罗虚代尔公允先锋社,标记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的诞生。罗虚代尔公允先锋社每个人出1英镑股金,同意选购面包等生活必需品,为大家供应服务。到20世纪30年头,罗虚代尔先锋社社员发展到4万多人,创办了屠宰场、加工厂,拥有上百家分店。 罗虚代尔先锋社的胜利主要归功于其章程规定的社员入社、退社自由,管理充分
3、民主,按社员的交易额安排盈余等原则,同时也激发了欧美其他地区劳动者创办合作社的主动性,罗虚代尔原则也被各国合作社所接受,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3)稳步发展阶段。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之间也有分散走向联合,并从局部地区联合发展到国内乃至国际间的联合。如法国的合作社联盟,日本、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等。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伦敦成立,标记着合作经济已进入稳步发展阶段。194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为获得联合国询问地位的非政府性机构,在联合国经设理事会享有第一询问地位。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有来自120多个国家的240多个成员组织,代表着7亿多合作社社员,社员遍布全世界。 合作社
4、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分。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干脆确定盈余安排状况。在合作社内部,其确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供应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安排。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 社安排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
5、的交易也会是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下列条件成立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夫专业合作社业务干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夫专业合作社供应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夫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夫专业合作社。 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夫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
6、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居处;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设立的程序 1.发起筹备 2.制定合作社章程 3.举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组建工作机制 6.登记、注册 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夫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同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农夫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7、)比例返还。” “农夫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夫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干脆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担当责任。” “农夫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夫专业合作社担当责任。” “国家爱护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扰。” “农夫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恳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实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夫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激励和支持
8、社会各方面力气为农夫专业合作社供应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夫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赐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合作社章程 (一)名称和居处;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安排、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
9、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居处运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夫专业合作社登记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成员权利和义务: 依据农夫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
10、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参与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与成员大会,确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夫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 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与对农夫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全部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
11、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供应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夫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供应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盈余。农夫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靠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加热忱和参加效果干脆确定了合作社的效益状况。因此,法律爱护成员参加盈余安排的权利,成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
12、共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夫专业合作社的全部者,对农夫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殊是了解农夫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夫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夫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农夫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状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状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农夫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须要对外担当肯定义务,这些义务须要全体成员共同担当,以保证农夫专业合作社刚好
13、履行义务和顺当实现成员的利益。 依据农夫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担当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夫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夫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平安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夫专
14、业合作社能够供应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夫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状况,一律要求农夫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需出资或者必需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 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须要由农夫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确定。 3根据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夫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运用合作社所供应的服务。成员根据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
15、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供应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状况,根据农夫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根据章程规定担当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夫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共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担当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状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专业合作社定义 农村专业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关于农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 农村专业合作社路在何方? 合作社简介 农业专业合作社简介 农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村合作社注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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