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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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 【文号】 厦国资企2022361号 【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22-10-22 【实施日期】 2022-01-01 【时效性】 有效 【有效期】 5年 【主题词】 制度建设 企业投资 监管方法 通知 【内容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 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方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工委探讨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方法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平安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托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肯定控股及具有实际限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3、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加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方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4、; (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安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状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其次章 企业职责 第六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方法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应依据本方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状况须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详细规定。 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所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决策机构、人
5、员构成及职权; (二)投资管理部门及职权; (三)投资决策所遵循的原则; (四)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决策及实施程序; (五)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规程; (六)投资风险管控措施; (七)外地投资项目决策、论证、管控等的特殊规定;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规程; (九)子企业的投资权限; (十)责任追究。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安排,并在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投资安排可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调整状况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每年应当汇总编制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上一年度投资完成状况分析报告,并于3月
6、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状况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刚好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股权比例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国有股限制权转移的; (二)合资合作方严峻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状况改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平安和完整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投资决策文件、可行性探讨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法律看法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资料应刚好整理建档保存。 第三章 禁入与限制 第十二条 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十三条 禁止企业违规从事与经营
7、业务无关的投机性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 禁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未经市国资委确认为主业的企业对下属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增量投资。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第四级次及以下企业对外投资。 第四章 投资核准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不含托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非主业、非控股及非境内三类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应当在投资决策机构探讨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中,托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办理核准手续的,决策通过后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八条 重要子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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