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急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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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急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工作制度 1应答及信息传递制度 (1)医院/中心建立与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有效的联系通道,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处置过程中,上传、下达的信息畅通和精确。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务,首次接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应急办)指令的院/中心办、医务处(科)或院/中心行政总值班(夜间),应问清“事务”发生和发展的一般状况(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缘由)以及伤情或毒物种类,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下达给本院/中心的详细救援任务及各项要求,仔细做好电话记录,马上向医院/中心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长报
2、告。 (3)接到报告,医院/中心领导小组组长马上通过日常办事机构(医务科)向全部领导小组成员发出指令,快速到指定地点集合;依据指令要求,启动医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部署、指导、协调本院/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救治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在接受任务后,按各自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快速开展工作,并将各自信息刚好反馈给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综合全部信息后再向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医院/中心的打算状况和能承受的最大急救实力,包括:床位预留、技术力气、特别药品和设备等,以供其统筹决策。 (5)医务科应依据应急预案,马上布置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抢救(救治)组成员接到指令后马上赶往指定地点,按预案要求
3、进行各项打算和开展工作。 (6)医院/中心对参与院/中心内应急救援网络的全部成员建立有效、畅通的通迅联络并宣布相关纪律。 (7)有现场救援任务时,应保证救援小组人员落实,刚好驾驭全部“一线”及“替补”队员的通讯信息,随时能拉得出、用得上;装备、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应急救援“清单”的要求;平常药品和器械必需定期检查,常换常新,保证在有效期的范围内;急救车辆由医务处(科)限制,保持常备不懈,车况良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8)在医院/中心旁边突发群体急性创伤或中毒(或疑似)等事务,在批量患者涌入后的2小时内向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或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并在先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刚好续报
4、有关状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缘由、事故性质、危害可能波及范围和程度、已收治人数、入院者的症状与体征、事务发展趋势和已经先期处理的状况等)。 (9)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接受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和当地卫生应急处置中心的指令;接受专家组关于诊断的看法、救治的方案、出院的标准和出院的时限等指导。 (10)指定专人对本院/中心应急救治全过程作信息收集和统计汇总工作,全面驾驭院/中心内应急救治进展状况;对事务中全部进入本院/中心的诊治者都应登记造册。 (11)每日向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或当地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在院的患者及医学留观者的状况(数量、病情)、医疗救治进展等;
5、重要状况要随时报告。 (12)遇有下列状况刚好向当地卫生应急处置中心恳求支援: 恳求上级专家组会诊及专业技术的帮助; 须要特别解毒药品、特别设备以及应用方案的支援; 分流部分患者或向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送危重患者及传染病患者。 (13)突发事务处置结束后,刚好将本院/中心应急救治的状况与结果,有关的分析和建议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应急办公室。 2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医院/中心依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和其他突发公共事务应急医疗救援预案。 (2)院/中心医务科或总值班接到相关救援信息(上级部门下达或急诊科一线当班医生报告)后,应分析状况,
6、逐级汇报。并由相应人员确定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 (3)预案启动确定: 一级响应:院长/主任(或院长/主任指定的分管副院长/副主任)启动并负责。 二级响应:分管副院长/副主任或医务科启动并负责。 三级响应:医务科或医院/中心总值班启动并负责。 (4)预案响应等级 一级响应:全院/中心响应。 二级响应:急诊科和相关科室响应。 三级响应:急诊科响应。 (5)预案启动后,依据预案要求开展救治工作,相应负责人可依据状况改变调整响应等级。 3请示报告制度 (1)预诊护士或急诊一线医生,日常工作中接诊群体性患者或连续多个相像病症的病人后,应马上向医院/中心总值班报告和请示。 (2)医院/中心总值班在做出应急
7、响应的同时,应马上向院/中心领导报告和请示。 (3)院/中心领导小组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报告。 4预检分诊制度 (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时,医院/中心依据要求设立特地的预检分诊处。预检分诊室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2)分诊人员由阅历丰富、推断力强、处置坚决的人员担当。工作仔细,服务热忱,预检分诊快速、精确,刚好发觉危重病人,使其得到刚好抢救。发觉异样或意外状况刚好报告。 (3)对于突发群体性损害、中毒和烈性或新发传染病,根据“快速分诊、分级处理”原则对病员进行分诊并刚好向科主任、医务处(科)或总值班汇报。 (4
8、)按“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不同病情送至不同地方救治:危重病人至抢救室,一般病人至一般诊室。发觉传染病要马上隔离,并做好消毒和疫情报告。 (5)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预检,应当细致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6)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临床视察医院或定点收治医院就诊,并对病员实行防止传播扩散措施和对接诊处实行必要的消毒措施,同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7)对呼吸道等特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依法实行隔离或者限制传播措施,并根据规定对病人的陪伴人员和其他亲密接触人员实行医
9、学视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8)本院/中心不具备传染病救治实力的,应刚好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实力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运用专用车辆。 (9)预检分诊处应当实行标准防护措施,根据规范严格消毒,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10)疑似或临床确诊传染病病人转走后要刚好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接触患者的医护人员更换帽子、防护口罩及工作服后方可重新接诊下一个病人,运输病人的车辆、担架等要进行消毒,随车驾驶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11)做好终末消毒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接诊患者姓名、性
10、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空气、地面、物体表面及运用过的医疗用品等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等,最终有实施消毒人员和记录者的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12)从事预检、分诊的人员要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严格遵保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仔细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5收治及转诊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时,医院必需听从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或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收治送达的患者。 (2)医院/中心马上启动院/中心内应急救援预案,动员和调整全院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可能满意急救的须要。 (3)对医院/中心旁
11、边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觉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在未接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或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指令的状况下,应当一面对上报告,一面先期处理,特殊是在发生了有毒物持续外溢、爆炸、燃烧的化学事故或群体创伤状况下,除了针对可能的毒物接触予以对应处理外,对伴有外伤、烧伤及化学灼伤的伤病员尽早进行处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疗等)。对有生命危急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监护。 (4)除对重危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应马上抢救、收住入院(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离病室)外,对大量涌入的症状不明显或较稍微的有毒化学物接触者,在未经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
12、流和医疗用房不足的状况下,可临时腾出会堂、办公用房等处支配留观。 (5)对于需急诊手术、进人ICU抢救、住院或需留观的病人,由抢救组组长确定支配收住相关科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对全部群体伤、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事务而到医院/中心就诊者,无论是被收住入院,还是被支配留观,都应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同时,统一登记造册。 (7)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中心容纳和救治实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医院的传染病患者,经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医院的状况下,必需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6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
13、中毒诊断留观制度(2级医疗机构) (1)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中患者的病因诊断,原则上由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组织参加事务处置的疾病预防限制、卫生监督和临床医疗等卫生救援组织机构的专家组作出,并由指挥部统一转达给收治医院。 (2)在事务突然发生,尚缺乏统一病因诊断的状况下,医院/中心对从现场紧急送入院的患者一律“待诊”的方式作出诊断;在指挥部将诊断指导看法下达后,再结合患者的详细状况作出“初步诊断”。 (3)医院/中心遇有下列状况须要报告和恳求会诊以解决诊断: 不确定是否发生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先期收治大批不明缘由的类似中毒的患者; 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中转入患者病
14、情困难或伴有复合伤; 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中转入患者的临床表现或病情改变与指明毒物的毒作用不符,怀疑现场推断的毒物的种类有误或伴有未知毒物。会诊前应做好相应打算,汇合会诊对象的临床表现、试验室和特别检查等资料。 (4)医院/中心对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中接连自发来院/中心的就诊者,因其缺乏现场资料,应留意鉴别诊断,不能单凭具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就作出中毒的诊断;经视察和调查,不能供应和证明就诊者有接触史的,无论有无临床表现都不能赐予诊断;要始终留意防范诈病、伪中毒及群体性癔症的发生。 (5)对曾暴露于突发化学事故(或水源、食物污染)现场,有可能接触(摄入)某些特定毒物,但未发病的人群,可
15、能是处于中毒的潜藏期或诱导期中,应当支配医学留观。医院必需按专家组统一制定的留观期限、视察项目及预防性诊治方案的要求执行,亲密视察留观人员的病情改变,予以必要的检查及对症处理,做好记录。对有刺激性气体吸入史者,皆应留观至少24小时。 (6)医院/中心对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中医学留观者的诊断必需在事务处置专家组的指导下进行,遵循下列原则: 有接触史,经过规定期限的医学视察,没有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赐予“无XX中毒”的诊断; 有接触史,入院时有肯定程度(稍微的)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经过规定期限的医学视察和预防性处置后,症状和体征趋于缓解和消逝或没有出现更加严峻的病情改变,赐予“XX(毒物)接触
16、”的诊断; 有接触史,经过严密的医学视察和预防性处置后,症状和体征趋于明显,出现病情加重的改变,则按“中毒”进人救治程序,予以相应诊断。 (7)医院/中心必需按方案要求,对经过最长留观期且未发病、符合专家组规定的出院标准的留观者,一律动员其限期离院,不得滞留。这类人群在院期间,不作为中毒人数统计。 7信息发布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发生后要根据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基本要求,由权威机构发布疫情及相关信息。 (2) 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能发布相关信息或单独与新闻单位联系。 (3)信息发布要刚好、精确和全面。 8培训、演练制度 (1)从事应急医疗救援管理和急诊、传染、感染、呼吸、创伤、麻醉
17、、院内感染、检验、药剂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必需参与应急救治培训与演练。 (2)医师主要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各项急救技术、各种急救设备及器材的运用、院前急救、CPR、常见急症抢救、外科急症抢救、急性中毒抢救、传染病防治、院内感染等。 (3)医疗护理人员除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外,主要培训常用急救技术、常规护理技术、常用急救设备的运用、护理新技术及新项目等。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应娴熟驾驭与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预案,同时要学习驾驭办
18、公自动化、指挥系统应用、通讯学问、外语、一般话、各种急症学问及其自救、急救要点、社会学和心理学等。 (5)全院/中心工作人员要学习驾驭急救和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学问。 (6)培训应按每年的培训安排进行支配,做到时间、内容、授课人、培训对象四落实。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并与有关奖惩和晋级挂钩。 (7)定期组织相关应急医疗救援的演练或演练评价,以提高战时的反应实力。 9应急设备选购与管理制度 (1)应急设备和药品由院专家组或抢救组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储备规定,结合本院/中心实际探讨、统计和提出申请。 (2)经院/中心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探讨后审批。 (3)由院/中心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选购后统一保管与储备。
19、(4)应急药品、器械贮存在特地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补充更换。非突发公共卫生事务,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和运用。 (5)应急药品须经院/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运用。管理人员依据运用状况刚好向院/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补充,交药剂科统一购买。 10特别解毒药应用制度(2级医疗机构) (1)医院/中心按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或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置中心的要求储备肯定种类和肯定数量的特别解毒药物。 (2)医院/中心在制定急性化学物中毒的治疗方案中,针对某些特定毒物,应主动争取和寻求特别解毒药的应用作为重要的抢救手段;在本院参加的中毒事务应急救治中,应执行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家组关
20、于特别解毒药应用的确定和指导。 (3)对中毒事务中,接触史确定,具有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即使缺毒物检测的依据,也能够“干脆诊断”的化学物中毒患者,符合其对应的特别解毒荮的应用指征的,应早期、适量地运用特别解毒药,并可依据疗效作出诊断和调整治疗方案。 (4)对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中,接触史不愿定,也不具有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医院又缺乏毒物检测条件的,须要“解除诊断”和“鉴别诊断”的疑似化学物中毒者,是否运用特别解毒药应通过进一步视察、检查和会诊,并请示专家组后确定。 (5)在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务中,曾暴露于事故现场的人群大量进入医院,即使接触的特定的化学物有相应的特别解毒药,也应区分其接
21、触程度、汲取剂量、临床表现和损害结果,严格驾驭特别解毒药的运用标准,正确把握应用指征、应用时机和应用剂量;禁止将特别解毒药作预防性治疗运用;防止大面积滥用特别解毒药,导致比中毒本身更为严峻的负面效果。 (6)应急救治中,有特别解毒药物需求而本院暂缺的,应刚好向指挥部求援。无论导致急性中毒的化学物有无特别解毒药,对中毒患者的抢救都应强调综合治疗,加强支持和对症处理;不得因找寻和等待特别解毒药而延误或放松综合抢救措施。 11发热门诊工作制度(2级医疗机构) (1)传染病突发事务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要求开设发热门诊,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发热门诊负责接诊经过各级各
22、类医疗机构及本院预检分诊引导或自行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特地服务区域,独立进行收费、血常规化验及X线摄片等,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 (3)配备隔离室,有保证病人专用救援车到达前短暂停留须要的隔离用房。发生特定传染病突发疫情时,对发热病人,要给病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寄送发热病人通知书,特别状况报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 (4)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觉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刚好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病区)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刚好做好疫情报告。 (5)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依据病情转入相关病区或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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