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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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看法的通知 吉办字200965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人事局关于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看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探讨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 关于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看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规范我市事业单
2、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看法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接着教化方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导看法的通知(赣人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看法。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
3、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运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看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
4、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实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担当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依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限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供应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担当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担当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
5、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7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8激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须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别须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我市管理岗位设置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
6、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高级岗位设置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设置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置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一般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一般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特设岗位设置。 特
7、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别须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特别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依据详细状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担当国家级或省级重大探讨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意工作须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看法特设岗位设置详细规定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按管辖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
8、4.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明确了单位规格及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明确了单位规格未明确内设机构的处级事业单位,除单位领导岗位外,七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八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 (2)其他担当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依据工作须要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同等因素,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看法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
9、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限制目标是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限制。分级限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2:3.7:4.3,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0.6:3.4: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限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依据行业特点,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不同的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限制。详细限制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10、赣人发200813号)文件执行。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限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职数按正高岗位数的30%设置,由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驾驭,调控运用。 (5)依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须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6)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岗位,依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正高级岗位的,应严格限制。辅系列岗位
11、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依据单位功能定位、公益目标和任务以及学问技术水平的要求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的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2)严格限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协助岗位担当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详细限制
12、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文件执行。 (3)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不设置在各事业单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驾驭,调控运用;市直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驾驭,调控运用。 17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方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依据单位人员的详细状况,实行多退少聘的方法严格限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
13、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实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条件 19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高校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高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七级职员岗
14、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7)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必需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三级岗位必需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执(职、从)业资格的,需达到所聘任岗位层级规定的职称外语要求。 (3)首次聘任
15、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需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应用实力培训考试合格证,且达到前一任期内专业科目接着教化学时要求。 2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限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限制的要求。 23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各专业技术岗位具备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详细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别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享受省政府特别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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