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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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土地登记方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办理时限 政务中心窗口在收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关股室办理。 受理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工作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能在规定工作日补充完善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别状况须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
2、、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照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供应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样,并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 (一)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
3、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新供地项目,供应国有土地划拨确定书、缴纳土地划拨款的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大中型建设项目运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供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历史沿用的,应供应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其他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
4、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金交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三)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运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5、(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确定书; 4原国有土地运用证;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8房屋全部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其它文件。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四)土地运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人为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抵押权方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确认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抵押权方金融许可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定的地价确认书。 (7)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凭证,房产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8)其他 以划
7、拨土地运用权连同建筑物一起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还应当供应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 以共同共有土地运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资办同意抵押的批复; 抵押土地同时抵押地上物的,应供应权属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须出具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五)集体土地运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
8、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不同时期的批准文件 (1)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供应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07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宅基地应供应建设用地批准书。 (2)1982年2月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供应批准建设文件。 (3)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因历史沿革等缘由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化的书面证明。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确定书及复议确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六)划拨国
9、有土地运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4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运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及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法
10、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缘由致使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缘由致使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七)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
11、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运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及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缘由致使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缘由致使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
12、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因转让变更原登记用途的还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及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9设定抵押权的宗地办理运用权变更,必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受让人知晓该宗地已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1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八)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3、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运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及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缘由致使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缘由致使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
14、凭证。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九)土地运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运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供应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
15、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供应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缘由致使土地运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名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
16、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4申请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变更批文、更名后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十一)地用途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要写明托
17、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详细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4、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须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二)土地面积分割(分摊)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2)托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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