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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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询问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建设部1990-01-0 1城市公厕管理方法 (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便利群众运用,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淌人口共同运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运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惜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网址:http:/- 1 - 其次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根据“全面规划、全面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便利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记或指路牌: (一
3、)广场的主要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旁边。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变更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运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修理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修理管理,根据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马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
4、)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旁边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 二、 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托付其代建和修理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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