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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申领 第三章 运用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供应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运用的信用支付工具。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2、第三条 龙卡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一般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银联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依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
3、卡片有效期内运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或依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终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
4、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肯定比例,全部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其次章 申 领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和偿还实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
5、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必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全部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担当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相互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担当清偿责任。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实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全部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龙卡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担当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供应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行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供应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肯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纳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等本行认可的质物。 第十条 对申领单
7、位卡的,本行依据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依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为了爱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扰,持卡人在收到龙卡信用卡卡片后,应刚好办理开卡,马上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运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担当。 第十二条
8、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VISA、万事达卡、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本行供应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
9、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依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胜利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五条 运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取现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肯定比例。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
10、,应马上通过本行供应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担当,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恳行为,本行调查状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八条 本行对龙卡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接着运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旧有效。本行为持卡人供应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干脆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供应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
11、。如因特定缘由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状况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ATM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其次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其次十一条
12、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随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起先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其次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其次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干脆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13、。 其次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欠款。 其次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根据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依次逐项抵偿其欠款。 其次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
14、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 其次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运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全部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全部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九条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供应担保,并确定是否向申请
15、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本行有权根据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依据适用法律调整龙卡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依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状况、用卡状况或其他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缘由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本行有权选择实行
16、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托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运用;停止持卡人全部龙卡信用卡运用;要求其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处臵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干脆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实行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缘由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平安等目的,短暂停止持卡人运用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如有利用龙卡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本行有权暂停其卡片运用或实行其他风险限制手段,实行措施追回欠款,
17、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供应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行抗力等非本行缘由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状况帮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供应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担当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短暂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缘由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依据实际交易状况进行账务处理
18、。 第三十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披露。 第四十条 本行应书面或通过本行网站等供应龙卡信用卡运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运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供应业务询问、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状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状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刚要求的,本行应刚好赐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行
19、有权运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足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本行供应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状况;对账务变动状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刚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本行因持卡
20、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复原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当知悉龙卡信用卡的功能、运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当保管龙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运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担当。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马上通过本行供应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网站办理挂失。 第四十九条 龙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运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担当。 第五十
21、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的平安网络环境下运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对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全部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担当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龙卡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用卡后
22、应妥当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留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刚好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五十六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马上通过本行供应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担当。 第五十七条 本行依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缘由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协议和申请表中各
23、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根据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说明。中国建设银行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六十条 中国建设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龙卡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样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信用卡持卡人。 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建设银行信用卡年费 建设银行信用卡学问 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聘请 建设银行信用卡细则说明 建设银行信用卡功能介绍 建设银行信用卡审核标准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收入证明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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