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概念在我国刑法制度中的运用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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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危害性概念在我国刑法制度中的运用研究初杰摘要:如今,我国法学界对于“社会危害性概念是否应当应用到我国的刑法制度中”有着较大的争议。本文正是从这一立场动身,从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刑法制度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入手,提倡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中有效运用社会危害性概念。并在文后从社会危害性观念的规范化、部分均衡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合理修改以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个方面提出了社会危害,现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在运营策略。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法制度;应用1.我国刑罚制度中运用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必要性1.1犯罪定量因素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主动意义。但由于犯罪概念中存在着定量因素,使得
2、我国的刑法中存在的罪刑法定和国外的罪刑法定有着肯定的差别。详细而言,其他国家的罪刑法定带有显著的彻底化特征,在立法工作中同步做到了“罪”、“刑”的完全法定,而我国的罪刑法定带有一种不彻底性的特征,仅仅在“刑”方面做到了法定,并未做到肯定确定“罪”。在这种“罪”的标准尚未完全标准化的状况下,社会危害性无法完全的从刑事司法中脱离出来。在绝大部分司法实践状况下,社会危害性的量就是最为干脆的推断对象,对犯罪人员的罪与非罪推断有着最为干脆的影响,在定量化的犯罪模式下,因为人类的相识实力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立法体系中无法将每一个个罪的入罪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须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相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3、,也必定须要考虑刑法制度中的社会危害性问题。1.2适应刑法量裁的需求从法律层面来看,刑事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精准定罪之后进行量刑,确保犯罪人员可以获得应有的刑罚。但须要留意的一点是,每一个个体罪犯所对应的刑罚得有肯定的弹性幅度。换言之,刑法幅度这一存在本领从侧面认定了刑法制度中存在社会危害性这一现象。从本质上来看,量刑幅度就是在推断社会危害性过程中预留出的空间。因为人类的认知和立法技术实力相对有限,再加之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无法做出完全标准化的程式规定,也正因为如此无法在刑法体系内做到毫无遗漏地列举各项罪行,并为之制定出针对性的刑罚,只能够运用这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的
4、相关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谓是法官做出合理司法判决唯一的依据。从这一个层面来看,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刑法制度中无法进行应用这一观点是不成立。2.我国刑法制度中运用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策略2.1规范化社会危害性概念从前文的描述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制度中应用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带有肯定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是用于连接定罪以及衡量犯罪刑罚的一座桥梁,将刑罚制度对于罪犯的惩戒作用进行了最大化发挥。在我国刑法制度中运用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过程中,必需要避开这一概念的超规范说明。如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完全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也是我国刑事制度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法律条
5、文,须要在尚未超出法律说明范围的状况下进行运用,这是维护既定法律权威性的重要基础条件。在规范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过程中,须要相关的立法部门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为今后的司法实践供应牢靠的依据。除此之外,在遇到疑难案件的时候,须要始终坚持形式优先的原则,同时也不超出社会危害性的法定说明范围,确保社会危害性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2部分罪名的社会危害性标准合理修改在我国的刑法罪名体系中有一种罪名叫非法经营罪,其前身是投机倒把罪,在我国进行罪名变更之后,非法经营罪因为在其罪状表述中出现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刑法中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而受到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在这种状况的状况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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