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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德师风相关文件学习 学习师德师风相关法律文件 学习地点:报告厅 学习时间:2022年6月8日 主讲人:白和平 为主动响应上级的号召,加强老师队伍师德建设,我校组织老师仔细学习教化法、老师法、教化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看法、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化部关于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海南省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屯昌县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文件,并做到学习教化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 海南省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老
2、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一般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教化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本省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化等机构的老师,包括民办学校老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其次章 违反老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3、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教化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有意不完成教化教学任务,或无重大疾病、突发事务、不行抗拒因素等特别缘由,拒不听从学校工作支配,给教化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在教化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务时,不履行爱护学生人身平安职责的; (四)在教化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允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五)体罚学生或以羞辱、卑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损
4、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值关系的; (七)诋毁、羞辱、谩骂、殴打家长和学校其他老师等工作人员,经劝诫仍看法恶劣,影响教化形象和校内和谐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老师本人或亲属担当的费用的; (九)组织或者参加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得回扣的; (十)组织、要求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举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的; (十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招
5、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过程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值利益的; (十二)其他严峻违反老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强迫、引诱、教唆、欺瞒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供应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其他严峻违反老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违反老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适用 第六条 老师有第 四、五条所列举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老师资格
6、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化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老师资格。老师受处分期间暂缓老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丢失老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老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老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推翻”,不得评优,并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其当年度嘉奖性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确定的当年,年度考核
7、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安排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撤销相关职务等级,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按低于一个及以上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和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
8、用,同时按事业单位收入安排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假如是低聘人员,则按降低一个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 (六)受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七)中小学老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须要赐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赐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赐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根据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中小学老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
9、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四章 违反老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赐予老师处分,应当坚持公允、公正和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稍微,经指责教化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条 对老师的处分,根据以下权限确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主管部门确定
10、。其中,由学校确定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老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的,公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老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老师由所在学校确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老师兼任行政职务或党内职务,因违反老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涉及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老师的调查处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并进行调查
11、取证,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认定的事实及拟赐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老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老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赐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处分的,老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确定的单位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组织听证; (三)根据处分确定权限,赐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确定; (四)处分确定单位印发处分确定; (五)将处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老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肯定范围内宣布;处分确定书在送达老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送达制度; (六)将处分确定存入老师档案; (七)处分确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师德师风相关文件学习 师德师风建设学习文件 师德师风第五次学习文件 师德师风学习 师德师风学习 师德师风景苗的文件 师德师风第四次学习文件 师德师风第一次学习文件 师德师风学习心得_开展师德师风学习有感 师德师风学习小结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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