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矿产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暨深化打击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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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矿产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暨深化打击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XX县矿产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暨深化打击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实行中心和生态环境爱护督察整改要求,坚持举一反三,源头治理,全面整治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严格规范持证矿山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一)深化持证矿山管理。打击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未根据设计方案要求开采造成破坏山体、植被及导致水土流失、生产过程噪音、粉尘污染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整治过期矿山无证开采,生态修复不到位问题。 (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2、采石取土并对外销售获利、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非法采矿引发平安生产事故,严厉惩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势力。 二、行动重点 (一)重点线索。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中心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相关信访件以及省、市、县相关部门驾驭的涉矿问题线索。 (二)重点矿种。除地热、矿泉水外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含机制砂)等矿种(表格详见附件1)。 (三)重点区域。 1.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等各类自然爱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生态林、国有林场,陆域生态爱护红线、及国(省)道、高速马路、主要江河两侧一重山、尤其是水源国省控断面范围等。 2
3、.已关闭、已废弃的老矿山、老矿区及周边。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查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行为,刚好函告相关部门非法违法矿山(点)信息,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涉嫌犯罪或发觉黑恶势力线索的,刚好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包庇、失职渎职的,刚好报送纪委监委。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托付中介机构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 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对现有持证露天矿山逐一梳理,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行为,对破坏生态严峻、存在重
4、大平安生产隐患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组织对辖区进行全覆盖排查,核实为非法采矿的,马上制止,刚好测量现状,依法从重查处。排查时限后发觉新增非法采矿行为制止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肃穆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县自然资源局。 (二)全面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行为。林业部门对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及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状况进行核查,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刚好移送公安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或责任主体开展林地、植被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县林业局。 (三)全面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全或未落实环境
5、爱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下同)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刚好制止,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对涉嫌犯罪的,刚好移送公安部门。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爱护“三同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易扬尘的部位安装降尘装置,其中,爆破切割场地、石料破裂设备应安装喷雾设备,砂石堆放场地应覆盖防尘网,矿山道路进出场节点应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运料遗撒,污染周边环境。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县生态环境局。 (四)全面查处水土保持不到位行为。水利部门对未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落实弃渣规范存放,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
6、理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县水利局。 (五)全面查处违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对持证矿山违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开采,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未与工程“三同时”的行为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县应急管理局。 (六)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公安机关要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林毁林、严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加强火工品监管,严防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供应火工品。对发觉的黑恶势力操纵、把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黑恶势力非法开采、勘查、破坏矿产
7、资源,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行业管理秩序,黑恶势力操纵、把持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项目等行为,重点予以打击。发觉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爱护伞”的,刚好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县公安局。 (七)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立矿山严格根据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经整治保留的矿山应在2022年底前达标。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支配 (一)摸排清查(2022年8月25日-9月15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工信、公安、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持证矿山开发
8、利用、生态(环境)爱护等现状开展核查。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做好矿山“三合一”方案落实状况的核查,对矿区范围及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区域,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进行套合,逐矿确认是否存在越界(含平面界和采深界,下同)采矿行为,确认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是否存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状况。林业部门重点做好矿区范围及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区域与林地图斑的套合,逐矿确认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占用林地状况,核查是否已按要求制订、实施植被复原方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分别做好矿山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状况
9、的核查。 同时,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结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中心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相关信访件以及省、市、县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发觉问题线索,全面摸排清查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包括主体、时间、位置、面积、现状)及违法违规事实等。 核查状况(详见附件2)于2022年9月8日前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后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其中持证矿山特殊是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核查状况(详见附件3)于8月31日前完成。 (二)综合整治(2022年9月-12月)。经查处后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关闭或到期不予持续的矿山。确定予以关闭的
10、矿山,由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向同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通报,按关闭矿山的标准关闭到位。确定予以保留的矿山,自然资源部门应牵头会同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督促采矿权人在2022年12月底前重点完成以下整治措施: 1.矿产品及弃土弃渣的处置。矿产品应生产有序、堆放有序,堆放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矿区范围。弃土弃渣应全面资源化利用消化;难以消化的,应覆土绿化,同时应实行措施防范次生灾难发生。 2.被压覆场地及终了边坡的复绿。被矿产品及弃土弃渣压占的林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由采矿权人在完成清理后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实施复垦复绿。开采终了边坡应实施坡面平整,土质坡面应实现全坡面覆绿,岩质坡面应在坡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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