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总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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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总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制度胡总中心小学老师申诉制度第一条 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其次条目的意义 老师申诉制度是老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扰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恳求处理, 获得复原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状况,老师可以提出申诉: (1)老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老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
2、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的确侵扰了老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老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2)老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老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 老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老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老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
3、)隶属管辖。指老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老师提出申诉时,根据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老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老师,不得拖延推诿。第六条申诉程序 老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老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老师提出申诉,应当以
4、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怜悯况,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确定: 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晰,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确定被申诉人补正;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确定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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